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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消费纠纷案例

2019-08-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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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天上午,本报与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锁金村街道综治科在锁金村街道联合举办了315消费者维权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大量居民前来咨询,咨询内容涉及到衣食住行方面的维权问题,除此之外,不少居民还咨询了有关房产、医疗等方面的

  昨天上午,本报与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锁金村街道综治科在锁金村街道联合举办了“3·15消费者维权法律咨询”活动。活动现场吸引了大量居民前来咨询,咨询内容涉及到衣食住行方面的维权问题,除此之外,不少居民还咨询了有关房产、医疗等方面的纠纷问题。锁金村法庭的黄彦杰、李伟、王伟、朱佳4名审判人员和圣典律师事务所的严国亚、贾政和、崔武、周结晶、余淼5名律师为前来咨询的消费者一一作了详细的解答。他们最后也提醒广大居民,如果想减少生活中的麻烦,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

  「现场」

  居民维权心太切 问过律师问法官

  活动9点钟开始,而在8点多钟的时候,锁金村街道已聚集了许多人。三三两两,有的是与邻居一起来的,有的是与家人一起来的,法官与律师们刚刚坐定,大家就围了上去。一些人在询问时,周围聚集了许多人旁听,希望对自己也有启发。有的居民询问完律师后还是感到不放心,又找到法官把相应问题询问了一番。他们告诉记者,“我就是想听听法官究竟想怎么判”。还有一些居民见人太多了,还把法官或者律师拉到一边,单独询问。此次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还准备了10多个维权方面的事例,是老百姓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写在牌子上竖在旁边。许多居民围在牌子前议论纷纷,随后又跑到摊位前询问。

  据锁金村街道综治科宋科长介绍,市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许多人拿起了法律武器,因此对法律知识也越来越关心。昨天热闹的场面一直持续到上午近11点钟,据记者向法官与律师们了解,维权方面集中在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两个方面,其他则主要是房产、家庭矛盾等方面的纠纷。

  「热点」

  民事纠纷类

  搬运工途中死亡 赔偿责任谁承担

  孝陵卫的陈先生今年一月乔迁新居,他在自家楼下找了个搬运工帮忙,并答应付给搬运工20元的报酬。可谁想,搬运工在搬电脑的途中突然晕倒,陈先生见状立即把搬运工送到了医院,可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搬运工天生血管狭窄,在搬运过程中血管破裂导致死亡。搬运工家属非要找陈先生讨个说法。可陈先生认为,搬运工突然死亡和自己没有关系,何况出事后陈先生又对死者进行了积极救治,仁至义尽了。

  圣典律师事务所贾政和律师指出,陈先生答应付给搬运工20元的报酬,说明他们之间已建立起了劳务关系,因此,陈先生对搬运工的突然死亡不应该承担责任。但前提是陈先生要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和死者之间这种劳务关系的确立。如没有证据证明,则可能说明死者是来帮忙陈先生搬电脑的,如果这样的话,陈先生就要为搬运工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page]

  夫妻吵架要离婚 要分房产没依据

  居民林氏夫妇对法官说,上个世纪90年代初女儿结婚,可女婿没有房子。林老汉就凭着自己的工龄向单位申请了一套110平方米的住房,这样两家人就住在了一起。直到1996年房改,林老汉又以自己的名义把房子买了下来。近几年,女儿女婿感情渐渐不和,总是吵架。闹到最后,他们决定离婚。可女婿却提出,离婚可以,但得分房,理由是从房改前他就对这房子有居住权。但林老汉认为,房子是自己买下来的,女儿和女婿一直是借住在自己家,因此,女婿离婚后就要搬出去,没权要求分房。

  锁金村法庭朱佳审判员指出,林老汉女婿婚后和林氏夫妇生活在一起,对房屋享有居住权。但房屋所有权属于林老汉,女儿和女婿离婚时,房屋不可能作为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女婿提出分割住房没有法律依据。

  房子转眼已易主 想要争回太困难

  「提醒」

  事前多长心眼 注意保留证据

  在现场,记者发现有位五六十岁的老汉一直徘徊在咨询台前,好像有什么事要问,但又不好开口。记者上前询问得知,老汉姓刘,几年前母亲在世时有一处房产,所有者是老汉的母亲和老汉的女儿两个人。后来母亲去世,这套房产就过户给了自己的女儿。前两个月,女儿提出要卖房,但刘老汉不同意。刘老汉认为,自己是母亲合法的继承人之一,因此房子也有自己的一份,女儿不能随随便便就把房子卖了。但女儿认为,房子已经过户给了自己,自己就有权处置,刘老汉没权干预。可刘老汉称女儿办理过户手续时是背着自己的,自己并不知情。刘老汉就此事已经询问了律师,但仍是心里没底,所以还想问一问法官。

  记者帮刘老汉找到了锁金村法庭的法官,黄法官称,房屋已经过户给了刘老汉的女儿,所以女儿是该房的法定所有人,她的确有权对自己的房产进行处置。刘老汉称女儿是背着自己办理过户手续的,要证明这一点刘老汉要拿出相关的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刘老汉在这件事上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消费维权类

  「热点」

  激光理疗毁了容 要求退货遭拒绝

  家住锁金村的刘奶奶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前段时间她听说有种激光理疗仪可以治疗她的病,于是她花了2000多元买了一台。在确认说明书指出没有不良反应后,刘奶奶开始放心使用。可没用两个月,刘奶奶发现面部和手臂上的血管颜色变黑了,就像拿炭火烧过了一样。于是,刘奶奶去医院做检查,医生看后告诉她,血管变黑是使用理疗仪烧焦所至,不能再继续使用了。随后,刘奶奶找到经销商要求退货。可经销商却不肯退,理由是他们的理疗仪不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现在刘奶奶整个面部就像毁了容,连家门都不敢出。[page]

  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周结晶律师了解此事后指出,刘奶奶可到正规的鉴定部门对理疗仪作质量鉴定,如发现质量问题,刘奶奶可以凭借相关鉴定和医院诊断等凭证向法院起诉产品经销商,要求退货和索赔人身伤害的损失。

  买房过户才发现 原来早已被抵押

  南京市民王先生去年在某报上看中了一则卖房信息,于是他找到报上刊登的中介公司要求看房。在交了5000元订金后,王先生随中介公司来到这处待售房。王先生看后感觉很满意,随即向房屋销售的代理人交了购房款把房子买了下来。可等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时候却出了问题,原来房主由于欠银行的贷款,这间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抵押给了银行,是不能买卖的。而房屋的销售代理人也是房主的债主,房主为了还债把房子抵押给了他,让他自行处理。现在,王先生花了钱又没买到房,两手空空,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圣典律师事务所的严国亚律师指出,房屋中介在发布房屋出售信息时对房源负有审查的义务,也就是说要对售房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才可以对外出售。同时,中介公司也负有提醒购房者注意的义务,要明确告知购房者购房权利有无受限。在这起事件中,中介公司对王先生没有履行相应的提醒义务,因此要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先生也可以通过起诉房主维护自己的利益。

  美容院合同变脸 长期卡只能记次

  玄武区的周女士2005年10月在南京一家著名的美容院花费3800元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当时店里的工作人员告诉周女士这种美容卡没有时间性,可以终身使用,卡上也标注了是长期卡。周女士此后经常到这家美容院做美容。

  可前两天周女士再次来到这家美容院做美容时,工作人员告诉她,从今年4月份开始这张美容卡就要变更为记次卡了,不能再无限次使用了。周女士这下可想不通了,明明是终身使用的卡怎么就变成记次卡了呢,美容院说变就变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嘛。

  针对此事,圣典律师事务所的余淼律师指出,美容院在出售美容卡时即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因此,美容院不可以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这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周女士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内容,以虚假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利。

  昨天,锁金村法庭的法官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次活动谈出了自己的感想,此次咨询活动参与人数较多,一方面说明了普通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但另一方面,他们也想提醒老百姓,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预防。[page]

  他们表示,老百姓来询问纠纷时,一些人是带着主观情绪来的,认为自己是受害者就应当得到赔偿,口口声声称事情确实就是这样的,假如法官不支持他就是审判不公。但实际上,他们难以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为他们当初根本没想到保留证据,只能事后补救,往往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观点,口头的陈述必须有现实的证据加以佐证。所以法官和律师提醒,当您消费时,当您签订合同时,事前要多长一个心眼,注意保留最原始的证据,也许这样做会比较累,但如果不这样做,一旦惹出纠纷,解决起来您会更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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