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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用餐自行车被盗谁之过

2019-08-28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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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购物时要防财物被偷、用餐时要防财物被盗、入住宾馆还要防财物不翼而飞,“安心”消费变成了“揪心”消费,到底是谁之过?又该由谁来为此“买单”?近日,长兴县消保委就受理了这样的投诉:朱女士称其于八月中旬到酒店用餐,将一辆价值2280元的品牌自行车停

  购物时要防财物被偷、用餐时要防财物被盗、入住宾馆还要防财物不翼而飞,“安心”消费变成了“揪心”消费,到底是谁之过?又该由谁来为此“买单”?

  近日,长兴县消保委就受理了这样的投诉:朱女士称其于八月中旬到酒店用餐,将一辆价值2280元的品牌自行车停放在酒店门口,并特别关照保安帮忙看管。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在用完餐来骑车时却发现自行车失踪了,于是与饭店交涉,双方马上报警。在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时,发现朱女士到酒店用餐不久,自行车就被一名神色异常的陌生男子开锁骑走。朱女士认为其在消费时财产安全没有得到保障,酒店对自行车的失窃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要求酒店赔偿其损失,酒店不同意,朱女士便投诉到长兴县消保委。

  长兴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在掌握朱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朱女士认为:其是在酒店保安的指定下停放车的,而且还关照保安帮忙看管,故酒店应承担责任。酒店方认为:酒店提供的是免费停车服务,因此,对于自行车的失窃酒店不承担责任。长兴县消保委认为:《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因设施不完善或者因经营者疏于防范等过错,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再者朱女士在酒店保安的指定下停放车子,并托付酒店的保安看管自行车,保管合约已形成。《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酒店作为服务行业,除应当提供合乎其收费标准的服务条件外,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酒店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为消费者提供财产安全保障的一种服务,属于其提供的消费服务合同中的附随义务。酒店未切实履行车辆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致使朱女士的自行车丢失,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保委工作人员作了大量的说教工作,最终在县消保委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酒店一次性赔偿朱女士人民币2000元整,这起自行车失窃纠纷得以胜利解决。

  在此,长兴县消保委建议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做好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如需泊车的可建立严格的车辆存取登记和放行制度,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责任心,防患于未然。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出就餐需停车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应将车停在有保安看管的停车场内,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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