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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卡充值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019-10-2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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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背景一:上周六,参加了日本神奈川大学的三位学者关于消费者与消费者团体的研讨会。会上,我们的学者做相应交流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即关于公交卡充值与消费者自主行为权的

  背景一:上周六,参加了日本神奈川大学的三位学者关于“消费者与消费者团体”的研讨会。会上,我们的学者做相应交流报告时,提出的问题即“关于公交卡充值与消费者自主行为权”的问题,听后略有所感,遂成文一探。另:日本学者的研究态度,与国内的学者相比,着实让人佩服。其中印象深刻的,一位日本学者对于苏力最近关于民间法的研究(大体论点为,民间法要重于国家法。),提出了一些疑问。他并非反对苏教授的论点,而是认为:学者更应该去关注现在正在发生着并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实际问题。

  背景二:南京的公交卡充值规定:公交卡充值须以五十元的整数倍。众所周知,50元在我国的纸币中并非最小面值。

  背景三:日本的公交卡充值规定:公交卡充值须以一千日元的整数倍。根据折算1000日元相当于人民币60元,同时,1000日元是日本纸币中最小面值。

  从上述的背景二、三,一学者(姑且这样称呼吧)得出结论:在我国公交卡充值须五十元的整数倍的规定,系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对此,我的看法如下:

  其一,中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的学者习惯将发达国家的立法范式引进过来,直面的抨击我们的思想如何如何落后,意识如何如何不足,但忽略了,法意识的形成过程是需要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使然,单纯将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制定法进行对比,得出优劣的评判,缺乏衡量的平台。纵使引进了国外的所谓“先进”的立法例,却最终难移植与其相适应和配套的生存土壤,使得引进物非“怪胎”即“无物”。如同马斯洛的心理需要层次理论,在温饱还没有解决的时候,你谈什么自我价值实现??因此,对于如火如荼经行的法律创制运动中,我以为,引进的理由,不是法的先进性,而是在我国的适应性。

  其二,中国的学者总对“以小见大”的论断模式乐此不疲,似乎如此以来,方能证明自己的眼界纵深,或是对于“一花一世界,一叶一菩提”禅机的悟性。然而,稍微有点哲学素养的人都明白,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远远重于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在实践论上,法律当然并不能同时解决所有矛盾,于是法律作为多数人正义的原因和结果,不得不选择较为主要的矛盾加以解决。那么,公交卡充值一论,就见了分晓了。首先,这根本算不上一个大问题。我们为什么不将精力更多集中在购房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上?目前而言,消费者最关心的莫过于此,且远胜公交卡千万倍。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我们搞法律研究的,似乎更要关注最主要的矛盾,这个才是归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啊。否则,学者文人岂不成了做太平文章的闲人了?学者如果失去了对现实的研究性以及其结论对公共决策的建议性,学者也就实质上消亡了——尽管他或她还冠以学者名讳。[page]

  其三,至此,反对者有力的反驳是拿“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的典故质问:“为何小问题就不能研究,难道小问题就不值得关注吗?”,上文“其二”论述的是“公交卡一事”的必要性,这里为反驳质问,将讨论“公交卡一事”的合理性。将公交卡一事堂而皇之提出来的论者们,无非是认为此事极为不合理,如此,只要能证明事实上此事并非“论者”所单纯的从理论上看到的那么不合理的话,其相关论点也就不攻自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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