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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消费者协会发布07年十大投诉案例

2019-08-24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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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一:燃气热水器安装不当致人伤害案2007年3月8日下午,家住漯河市区的于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在使用某品牌的家用快速热水器洗澡时,一家三口人全部一氧化碳中毒,经紧急抢救,他们夫妻二人脱离生命危险,其母亲仍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一:

  燃气热水器安装不当致人伤害案

  2007年3月8日下午,家住漯河市区的于先生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们在使用某品牌的家用快速热水器洗澡时,一家三口人全部一氧化碳中毒,经紧急抢救,他们夫妻二人脱离生命危险,其母亲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但经销商看过后认为不是产品质量问题,不予赔偿。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与经销商取得联系,一同到现场察看,在现场进行人工测试也没有发现漏气的地方。经过现场协商,双方同意做技术鉴定,后经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是属于安装不当造成的,经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该品牌热水器的售后服务单位一次性补偿于先生一家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000元人民币。二、该售后服务再安装调试、指导使用方法,达到该产品的安装使用要求,使这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二:

  电动自行车质量达不到商家承诺案

  2007年7月13日,家住漯河市区的宋先生在市区某电动自行车商行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1800元。当时店主承诺一次充电行车里程不低于50公里,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

  宋先生购买几天后,就发现充电一次最多也跑不到30公里。车速最高能达到每小时30公里。消费者要求换车,但经销商只给予维修保养。又跑了一段时间后,冲一次电连20公里也跑不到就没电了,宋先生再次要求换车被拒绝,无奈到市消协投诉。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销商最终同意给宋先生调还了同规格同品牌的新电动车。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三:

  农民新购收割机不能正常履行“三包”案

  2007年5月26日,李集村农民田女士在北环路农机推广站购买新疆4LD-2系列收割机一台,售价23000元。收麦时发现漏粮,不能使用。消费者要求维修,可该经销部人员既不耐烦,又态度恶劣。

  无奈之下消费者田女士6月9日向郾城区消协投诉,强烈要求退货。在郾城区消协积极调解下,该农机公司负责人写下书面承诺:认真做好售后服务,“严格执行‘三包规定’,24小时之内必须到位。以上问题,保证再不出现,否则退换。”调解结果为:对坏损的部件再维修一次,如再发生类似问题,就退换。责成该公司履行承诺。但是,该公司负责人一反常态,违背约定,以“厂家不同意”、“坏损的都是易损件”、 “ 产品是最好的、合格的”等种种借口拒绝维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有关条款,郾城区消协坚持不懈进行调解,经过5天努力,经营者终于答应为消费者退货。[page]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四:

  酒店提供免费存车被盗推责案

  10月28日下午6时消费者王某到某酒店与朋友聚餐,在该店工作人员的热情指引下,王某将电动车停在指定的位置并落锁,当王某8:50分就餐完毕准备骑车回家时,发现电动车已丢失,负责看车的那名工作人员也不见了,消费者随即找到了酒店负责人,要求酒店负责就此事进行调查,并同酒店负责人一同向派出所报案。因王某的电动车在该酒店存放处丢失的事实存在,此后,王某多次找经营者索赔。而经营者以未收取王某的停车保管费,也没有这种商业惯例为由,未给予赔偿。无奈消费者向源汇区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投诉人赔偿其丢车损失。

  源汇区消协认为:1.被诉人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和车辆管理者,对顾客交付的物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虽然没有收取保管费,也没有发放看车牌,但并不因此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2.由于经营者管理不严,保管人员离岗,致使消费者摩托车在保管人员指定的停车处丢失,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源汇区消协经过多次调解,当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精神,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由经营者一次性补偿王某1000元,其余费用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双方均表示满意。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五:

  李女士美容出现过敏伤害案

  2007年10月16日源汇区消协接到李女士的投诉说:我于9月21日去某美容院做护理,后又于10月6日去做第二次护理,美容师说如果不用她们的产品效果不好,于是就买了一瓶美白素,回到家里第三次开始用了一次,当时感觉有点痒,以为是产品在起作用,第二天又用了一次,结果脸部全部红肿,起疙瘩同时又痒得无法忍受,去找美容院老板,她也承认是产品过敏,可几次找她们说没办法,所以我只好求助消协。

  消协接到投诉后,迅速进行调查,消费者面部确因使用化妆品出现红肿,特别是眼部非常明显,该消费者对一般的化妆品非常敏感,易产生过敏现象,所以消费者在购买时问了一下美容师,美容师说没问题,在我们这里做了很多美容者,都没有出现任何异常反映,结果在使用时就出现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责任在经营者,同时消费者已把自己易过敏情况向经营者介绍,经营者应该在某一部位做一下试验,就不易发生此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经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消协调解,依据《消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达成如下协议,一是退给消费者的美容费100元和美白素商品180元,二是一次性赔偿因过敏造成的伤害200元,合计人民币480元。[page]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六:

  不合格水泥建房造成财产损失案

  2007年3月28日,在临颍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临颍县巨陵镇农民王某因使用不合格水泥获赔1700元。

  2007年2月份,消费者王某在该乡一水泥经销商那里以255元/吨的价格,购买了某水泥厂生产的325#水泥10吨用于建房。在建房过程中王某发现所打的橡胶水泥屋顶不凝固,致使无法施工。王某多次找水泥经销商协商,但经销商只答应给3吨水泥作为赔偿,与王某建房损失相差甚远,使王某无法接受。无奈之下,王某投诉到临颍县消协。

  接到王某的投诉后,临颍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处理。临颍县消协经实地查看和对所剩余水泥抽样送检,确认该批次水泥细度和强度不合格。经过与经销商协商,双方共同达成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赔偿王某建房损失费共计1700元。当王某拿到经销商给的1700元现金时,激动地对临颍县消协工作人员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是你们救了俺全家。”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七:

  陈某购买橱柜被商家调包侵权案

  2007年8月12日,在临颍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居民陈某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1000元定金和3800元货款。

  2007年7月份,消费者陈某因装修房屋,在县城一整体橱柜专卖店订购了一套“月兔”牌整体橱柜,价值6000元,并预交了1000元定金。8月初的一天,正在郑州办事的陈某,接到经销商打来的电话,说其订购的整体橱柜已经到货,陈某因办事不能及时回家,就叫经销商到其新房安装。陈某回家后,又给经销商了3800元货款。当陈某准备将剩余货款给经销商时,家人告诉他购买的橱柜,竟找不到“月兔”牌商标,怀疑经销商为其安装的整体橱柜不是“月兔”牌橱柜。后经在家搞装修的工人辨认,其购买的橱柜不是“月兔”牌橱柜。陈某多次找经销商协商,要求更换橱柜并赔偿损失。但经销商以橱柜安装后无法销售为由,只答应给其优惠,不予更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陈某投诉到临颍县消协。

  接到陈某的投诉后,临颍县消协经实地查看,经销商给陈某安装的橱柜确实不是“月兔”牌整体橱柜。经临颍县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销商一次性退回陈某定金及货款4800元,并当场对其行为进行道歉。事后,陈某激动地对临颍县消协工作人员说:“真是太谢谢你们了,要不是你们,我也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够拿回我的钱。”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八:[page]

  “会员卡”消费欺诈案

  在郾城区工作的苏女士,2007年初在郾城区一家美容院选购化妆品,营业员向其推荐化妆品。于是苏女士办理了一张价值2000元钱的“一卡通”。 办卡后做肌肤护理时,美容师还要求她购买精油和水疗膜。苏女士对此很气恼,办卡时明明说的是“一卡通”不需要再另外购买其它产品,现在却变挂了。通过郾城区消协调解,苏女士还算“幸运” ,美容店退还卡费2000元。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九:

  货物托运丢失索赔案

  2007年4月,消费者郭某将三件茅台酒交由郾城区某物流公司从漯河运到郑州,但货物中途不翼而飞。物流公司承认该批货物价值为1万多元,该公司尽管态度很好,不断地赔礼道歉,但对如何解决却态度不明,仅提出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其破案而已。这让郭某不能接受,便提出由物流公司对其进行赔偿。但物流公司表示,最多赔偿货物总价的30%,理由是按照货运行业惯例和“规矩”。 郭某与对方据理力争,双方发生了较严重的争吵。因对赔偿数额不满意,无奈下将该物流公司投诉到郾城区消费者协会。经郾城消协调查后,情况属实,按照《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然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物流公司应为郭某丢失的货物负责,赔偿货物损失一共10160元。

  漯河市消费者协会07年十大案例之十:

  医疗保健器械夸大宣传案

  舞阳县的一位陈先生于2007年9月30日,在该县一家医疗健身经营部购买了一套医疗器(包括托马琳床垫、枕头和被子褥子等赠品)价值12580元,主要用途是保健理疗、通经活血。陈先生是退休干部,退休之后理疗健身是老同志普遍的所爱,但购买一套健身器后,详细阅读说明之后,感到经营者宣传夸大其词,比如托马琳床垫宣传有疗效作用,可说明书上只介绍做一般电热毯使用,陈认为花一万多块钱主要是理疗健身,可床垫并没有药用疗效,心理总是半信半疑,买后一个月多月,几乎天天和经销商谈退掉枕头、床垫产品,可双方就退回部分产品问题多次交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销商迟迟未能退货,陈先生与经销商协商不成,投诉到舞阳消协。

  舞阳消协组织双方进行了三次调解,主要纠纷的焦点是托马琳床垫辅助治疗问题,经营者解释说是新产品国家还没有最终鉴定,但确实有辅助治疗效果,消费者陈先生讲没有作出的鉴定就不能算所数,消协归纳双方的意见后,认为消费者讲的有道理,经过调解,经销商同意全额退款(12580元),收回全套医疗器械及赠品。双方都很满意。[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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