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厦门2004年度八大消费投诉案例

2019-08-24 13: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消费维权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消费维权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从受理投诉的情况看,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2004年受理质量问题投诉1806件,占总投诉的57.8%,与2003年同期相比,增长21.9%。主要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房、汽车等。其中汽车投诉上升幅度较大,通讯类产品(移动电话)、计算机类产品(计算机)

  从受理投诉的情况看,商品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2004年受理质量问题投诉1806件,占总投诉的57.8%,与2003年同期相比,增长21.9%。主要是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房、汽车等。其中汽车投诉上升幅度较大,通讯类产品(移动电话)、计算机类产品(计算机)等存在质量问题比较多。下面是2004年我市八大经典投诉案例。

  案例一:房屋面积被“吹涨”

  “房子面积明明是70 多平方米,可房地产公司却以80平方米卖出,这不是坑我吗?”消费者林先生2001年8月份在湖里区B小区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合同上注明面积为80平方米,双方还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正负1%以内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正负1%时,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2004年3月23日,林先生去房地产公司拿《房屋产籍调查表》办产权证时,才发现表上写着房屋面积为79.41平方米,并不是80平方米,而且这张表的落款日期为2001年6月11日。林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被多收的购房款,遭拒绝。

  湖里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认为,测绘时间在前,房地产公司与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在后,房地产公司是在知道房屋实际面积的情况下,擅自夸大房屋面积出售给消费者的,其行为有欺诈嫌疑。

  经调解,该房地产公司退还消费者面积误差部分购房款共计1500元。

  案例二:新买彩电为组装

  钱小姐说,她于2005年2月14日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金星”牌21英寸的电视机,价格500元(无保修卡)。上星期在媒体上看到一则消息说:目前已经没有厂家在生产“金星”牌的电视机了。于是怀疑自己所购电视机是假货。

  新阳工商所工作人员找到了该商场的负责人林某,林某表示钱小姐确实是在该商场购买了“金星”牌电视机,并且商场没有提供保修卡。但是,钱小姐所购买的“金星”牌电视机并不是假货,而是组装产品,其零部件都是“金星”牌电视机的零部件。钱小姐仍然不放心,决意要求退货。

  在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下,钱小姐和商家达成协议,由商家无条件为钱小姐更换一台同种型号的电视机。

  案例三:饮酒还有“桑拿浴”

  吴先生与几位朋友到某酒吧消费,晚11点半左右,房顶泻下的水将其中三人全身淋湿,引来其他消费者及该酒吧人员哄笑。吴先生等人十分不快,要求赔偿,酒吧工作人员称老板不在场,予以拒绝。

  事后,吴先生向区工商局12315投诉。思明12315工作人员调查,酒吧表示并非人为故意行为,应当场向吴先生赔礼道歉。随即退还吴先生当晚费用240元,并付赔偿费63.4元,两项合计303.4元。[page]

  案例四:安装防盗门无故加价

  吴女士于2004年 10月17日在湖里区建材市场V防盗门店订了一扇防盗门,价钱1700元,先交了订金500元,晚上V店小姐打电话给吴女士说,防盗门的报价错了,要再加 400元才行,吴女士说那就不买了,退款吧。第二天,店主打电话给吴女士说,是小姐报价错了,再加100—200元就行了。吴女士当时为了不想多跑腿就答应了再加100元。

  10月23日,店里小姐通知吴女士24日上午装门,可在23日下午5点钟左右,给吴女士家做装修的师傅打电话告诉说防盗门已经装好了,由于吴女士住在鼓浪屿,来不及赶过去。第二天上午吴女士结账后发现防盗门铁皮特薄,而且颜色也不均匀,两边的门框不对称,遂向湖里工商局12315投诉。

  12315工作人员通过观察现场,认为商店在安装防盗门时没有等用户到场同意后安装,违反了正常的安装程序。经调解,商店同意全额退款并向吴女士表示道歉。€

  案例五:退货多交“折旧费”

  2004年1月14 日,王先生花6000多元购买了一台国产某品牌电脑。没几天,就发现电脑经常死机,后来无法工作。因为春节放假,联系不到其售后服务人员。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王先生打电话请商家解决,在后来的15天内连续修了三次(有两次故障记录、其中一次更换主板)的情况下,故障依旧。

  经12315调解,销售商同意换货。事隔十天后,商家给王先生送去了一台新的电脑,但用的却是王先生原来那台电脑的外包装纸箱,并表示,“不能保证所换的电脑是新的电脑”。王先生感到愤慨要求退货。

  在退货时,销售商却要求以每天0.25%计算“折旧费”,折算下来王先生要交432元的“折旧费”。

  12315工作人员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王先生买机时间是元月14日,打电话向商家反映情况是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即1月29日,这段时间合计是15天。从1月29日到向 12315投诉的2月18日计20天时间应减去连续维修时间15天,累计折旧日期应是20天,6000多元的电脑20天折旧费应是300元并非432元。

  案例六:标明优惠价 商场不认账

  2004年元旦,何小姐收到思明区C大型超市寄来的0401期会员快讯,封面标明了特价期限是“12/26-01/21”。第2页上印着一取暖器的图片,标价“29元/台”。但何小姐到超市后发现商品标价为“48元/台”,收银小姐也一口咬定是48元。二楼服务台的小姐递给何小姐一张快讯,找了几遍也没发现这款取暖器的影子。何小姐不解回家拿来那张快讯,找服务台小姐讨个说法。[page]

  12315经过调查,何小姐手中的0401期会员快讯系C大型超市所寄,属海报广告宣传。12315工作人员说,这也是属于商家的承诺,商家应予兑现,同一期两种快讯不一致,不能以商家的解释为依据,而是以消费者收到的有利于消费者的一份为依据。通过协调,何小姐仍以每台29元的价格购买两台取暖器,商家遵照有关法律,根据 12315人员的提示对所发宣传广告做了修正与处理。

  案例七:商场出租场所售假

  厦门梁女士通过收音机收听到一则消息,在A商业城书店有《元首国礼精品》纪念章出售,并有较高的收藏价值。于是梁女士花了3000余元从A商业城书店购得《元首国礼精品》纪念章一套,回家欣赏发现制作工艺粗糙,而且购买时只拿到一张收款收据。

  梁女士电话联系向北京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发现根本没有这样的收藏纪念章发行。随后,梁女士向湖里区工商局12315投诉台投诉,要求退货并查处。

  湖里12315通过电话向北京的多个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对A商业城书店进行检查,这时经营者刘某已不见踪影。该书店的负责人介绍:经营者刘某是在他们书店进行销售《元首国礼精品》纪念章的,尚未签订柜台租赁合同,也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经营者只向书店提供了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交纳了 1000元柜台租赁押金,在此销售三天就不知去向。

  12315责令该书店对已售出的《元首国礼精品》纪念章作退货处理,并对A商业城书店擅自出租柜台立案处理

  案例八:门外2元 进门30元

  “全场2元,所有商品只卖2元。”在同安中山路的V百货店,刘小姐被商家发出的这种小喇叭声吸引进去。刘小姐看中的一个铝锅被告知要30元,是宣传价格的15倍。

  同安区工商局12315检查发现:这家有许多商品的标价其实不止二元,很多商品标特价18元、23元、25元不等。店家表示:这些商品都是春节期间没有处理完的,并不是作为主要商品在卖。至于为何宣称全场2元的问题,店家竟表示主要是为了吸引顾客,其他就没考虑太多。

  12315工作人员指出,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并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经调解,商家同意刘小姐看中的铝锅按标价30元的7折卖给刘小姐。

消费维权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018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消费维权律师团,我在消费维权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