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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消费者状告联通侵犯公平交易权

2019-08-24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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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岩联通)因未按实际秒数收取漫游通话费,被联通用户兰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未按实际秒数收取的漫游通话费7.02元。据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已正式...

  日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龙岩联通)因未按实际秒数收取漫游通话费,被联通用户兰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未按实际秒数收取的漫游通话费7.02元。据悉,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并将于4月6日开庭审理。

  2003年6月10日,兰某入网成为联通用户。2006年1月20日,兰某在龙岩联通营业厅打印2005年10月份话费清单时发现,该月消费372.4元,加上弹性月租费20元,基本月租费10元,总计为408.4元。其中省内漫游省内长途费16.38元,省内漫游基本费20.4元,国内漫游63.64元,国内漫游基本费63元,弹性月租费(即漫游月租)20元,以上各项合计为183.42元。

  兰子解释说,按照联通的资费标准,在漫游状态下基本漫游费0.6元/分钟,基本长途费0.07元/6秒,漫游月租为20元。而实际上,自己的漫游通话时间为5558秒即92.63分钟,应收费119.62元,龙岩联通却收取126.64元,多收漫游通话费7.02元。其中在2005年10月31日12时26分55秒漫游状态下,被叫仅8秒却被收取0.74元的通话费。这意味着,如果一个用户在漫游状态下打或接一个电话只1秒钟,就要被收取漫游月租20元,基本漫游费0.6元,基本长途费0.07元,合计20.67元。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是打1秒还是打60秒,都按1分钟来计算。"兰某说,"在信息化时代,龙岩联通完全有能力、有条件精确到按秒计算,可被告作为电信企业,凭借自己垄断地位和格式合同,追求利润最大化,注重即得利益却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被告的这一行为显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记者曾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龙岩联通,龙岩联通却没有任何表示。

  附:两种截然相反的专家观点

  "秒按分计"收费方式并不合理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教授

  价格合理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基本要素。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即要求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要寻求一个平衡点,满足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交易才能完成。这个平衡点就是公平交易权的支撑点,也是实现消费者公平交易的关键所在,但这仅仅是对市场定价而言,是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价格的情形。

  从电信经营者角度而言,其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必须符合我国《电信条例》和《价格法》等法律规定。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实行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为主,市场调节价为辅的形式,而对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定价执行;对国家没有定价的,才由经营者与消费者按照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电信经营者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下公布其资费标准,不擅自改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资费标准,即符合电信领域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要求。[page]

  从市场角度看,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与公平交易要求的市场价格还有一个衔接的问题,即上述电信经营者的一秒钟通话以一分钟标准计费的行为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显然其计费方式是不合理的。应该说,随着电信改革的深化,电信领域形成有效的竞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将更多地体现于市场调节价格上。电信资费标准应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市场定价成为电信定价的发展趋势,本案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随着电信业发展,电信收费关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详尽、充分的电信收费标准是大众的要求,其可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好的保障;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合理的计费方式的呼吁,都将推进电信行业由国家定价向市场定价发展的进程,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能简单认为原告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崇禹

  本案是一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原告又是为生活消费使用移动电信服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适用于本案。原告认为被告不当收取电讯服务费用,这一说法是否成立,取决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公平交易权以及被告是否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

  从公平交易权来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的收费价格合理、计量准确。但何谓"价格合理"?是指价格符合商业常规,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违反国家价格规定;何谓"计量准确"?是指被告在服务的时间与空间上予以正确计量,它的基础是技术上的可能性与商业成本上的合理性(应考虑交易性质、特点、交易金额等)以及交易习惯三个方面,其具体标准可能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从合同约定来看,被告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收费,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就本案而言,原告长期接受被告的服务并逐步累进升级为被告的特定俱乐部成员,在此期间想必与被告曾多次签订相关收费协议,在本案起诉前原告也按月支付了服务费用,其对收费标准应该是清楚的,也长期未提出异议;同时,该类服务并未由国家信息产业部或者物价管理部门确定应按秒数而非分钟数收费,故被告没有违约。

  就原告的公平交易权而论,虽然从技术上被告已经能够对服务的时间精确到秒并已在相关收费帐单上予以体现,但从商业成本上的合理性及交易习惯方面考量,目前我国对漫游费用绝大多数尚按分钟计费;且就个案而言,因漫游费用毕竟金额较小,计量到秒的必要性还未达到需要法律强制保障的程度。因此,不能简单认为目前被告的服务时间按照分钟计算的情形,就使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page]

  不过,作为一种消费趋势,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包括计量精确度只会越来越高。因此,包括被告在内的经营者只有不断改进自己的服务包括服务费用计量方式,才能获得生存与发展。本案的发生就是一个重要提示,原告的行为总的来说是有益于社会大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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