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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再验货”,快递“潜规则”太霸道!

2019-08-24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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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由于近年来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关于快递业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徐汇区消保委就收到过多起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货的投诉。在这类投诉中,消费者大多反映在收到快递后,都要求客户先签字,然后才能打开货物验货。例如,消费者陈先生接到某知名

由于近年来快递业的迅猛发展,关于快递业的投诉也日渐增多,徐汇区消保委就收到过多起消费者关于快递公司要求消费者“先签字后验货”的投诉。在这类投诉中,消费者大多反映在收到快递后,都要求客户先签字,然后才能打开货物验货。例如,消费者陈先生接到某知名快递公司递送的货品,但收到货物后被告知要求先在送货单上签字,陈先生当即表示在未拆开验货的情况下不能签字,与公司送货员交涉无果,送货员取回了这单货物,陈先生投诉到徐汇区消保委要求解决。对这种“行规”,快递公司的解释是:要求客户签字,代表着认定货物的外包装无破损,至于里面的物品是否出现破损,快递公司是不负责任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快递公司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完全是为了规避自身的风险,因为一旦消费者签收后就等于认同物品完好,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只是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当收件人签收后,承运、保险责任也就随之终止,快递公司对投诉拒绝理赔也就顺理成章。因此,公司人员急着让消费者签字认可也就可以“理解”了。
对于快递业的这种“潜规则”,区消保委认为有悖相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于2008年1月1日发布的《快递业服务标准》的条款:“5.2.2.4 快件签收
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
— 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
—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递服务人员也应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责任;
— 与寄件人或收件人另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
拒绝签收的,验收人应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注明拒收的原因和时间,并签名”。
徐汇区消保委认为,要尽快破除快递行业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则,行业协会应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在快递行业内大力宣传该《快递服务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要求快递公司严格按照该标准执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花大力气整顿该行业,对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公司予以严厉惩处,逐步将快递行业拉回健康的成长道路,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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