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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理发店,染发出问题—赔

2019-08-23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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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消费者张先生于3月12日来到松江消保委投诉,诉称其于今年3月10日下午到一家理发店焗油染发,染发后刚开始没发现有什么异样,至次日上午出现头皮发痒、起泡、头胀、眼睛难以睁开等症状,并于3月11日下午去找理发店交涉,但经营者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该消

案情
消费者张先生于3月12日来到松江消保委投诉,诉称其于今年3月10日下午到一家理发店焗油染发,染发后刚开始没发现有什么异样,至次日上午出现头皮发痒、起泡、头胀、眼睛难以睁开等症状,并于3月11日下午去找理发店交涉,但经营者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该消费者只身一人去松江中心医院诊断治疗,医生告知属于焗油染发造成的过敏,治疗花去医药费200多元。12日上午,消费者拿了医院的诊断单,请求区消保委主持公道,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000多元。
调解过程与依据
区消保委受理后即展开调查。经查,该理发店属一残疾人开设的无照无证理发店,既无劳动部门颁发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也无技术资格证书。考虑到这一因素,消保委把这一投诉件移交给仓桥工商所处理。该所考虑到消费者的实际损害和经营者系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列》的相关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最后双方均作出让步,由经营者一次性赔偿给消费者人民币400元,并对经营者给予了批评教育。
点评:
残疾人自谋生路,本无可非议,但残疾人在自谋出路时也要合法经营。国家政府鼓励残疾人就业,并对残疾人给予了许多优惠政策,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作为残疾人,既要自食其力,又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绝对不能利用自己残疾人的“特殊”身份搞特殊,也要办理好各种证照,自觉合法经营,这是其一。其二,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列》第七条均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在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也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而该经营者提供的焗油产品引起对消费者的头部损害,显然该产品存在着瑕疵,影响了消费者安全与健康。其三,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给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解焗油产品产地、等级、使用注意事项等,更不要到无照无证的小理发店消费,避免自己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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