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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管理行为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019-09-26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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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月11日新京报报道,中央民族大学10名本科生因考试夹带纸条或直尺等作弊行为被迅速开除,中央民族大学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了这些作弊学生全名[1].2006年3月17日同样是新京报报道,中央民族大学就5名学生作弊被开除学籍举行听证。[2]这是中央民族大学设

  2006年1月11日新京报报道,中央民族大学10名本科生因考试夹带纸条或直尺等作弊行为被迅速开除,中央民族大学在学校显著位置公布了这些作弊学生全名[1].2006年3月17日同样是新京报报道,中央民族大学就5名学生作弊被开除学籍举行听证。[2]这是中央民族大学设立以来,首次就对学生的处分所举行的听证会。一般民众肯定心里犯嘀咕,1月份时受处分学生不是就被开除学籍了吗?又为何3月份再搞什么“听证”?那到底是学生被开除走人了又回来了,还是学校要重新处理这些已经被处分了违纪或违规的学生?怎么被开除的10人中只有4人听证呢?从开始作出处分的1月到举行听证会的3月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一些受处分的学生收到学校的开除决定通知后,按照学校的规定,在48小时内办理了手续,离开了学校。而另外有些被处分的学生看到学校张贴的公告后,认为学校的处分太重,乃至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于是在极为矛盾的心理争斗中,依法向学校提出申诉,希望学校能给自己改正错误、吸取教训的机会。然而学校却并未采纳其意见,依然维持了原来的处分决定。于是,这四位受处分的学生执意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寻求更进一步的法律救济。北京市教委依法受理后,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予以审查,最终以“程序不当”为由撤销了原处分,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决定。正因为如此,才有了开始所说的听证一幕。[3]

  一、知错就改,对于学生和学校都同等重要。

  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有可能在经意或不经意间犯下错误。当然有的可能是铸成大错,乃至无法弥补,损失难以挽回;有的则可能是小错,可以很快得到纠正。但是,无论是哪种错误,都应当是允许犯错的。而且一定要注意到犯错的背后,可能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原因。所以我们不应只简单地谴责某种错误,更要分析产生该种错误的原因。就象前不久观看世界杯足球赛决赛中出现的著名球星齐达内头撞意大利球员的一幕,给我们观众带来莫大的惊讶!正如当时的解说员所说,究竟是怎么了?著名球星、谦谦君子般的齐达内怎么在比赛场上突然转身头撞对方球员呢?这是一个优秀运动员不应该有的举动啊!因为他可能因此被重罚(事实证明当即被黄牌罚出场外),不仅他自己,更多的是对于他的球队,对于他所代表的法国,都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当时大家诧异!愕然!正在观看现场直播的我当时也很纳闷,很想了解其中原委。因为一个谦谦君子般的世界级球星怎么会有如此“无礼”的举动?后来终于从网络上得知,是其不堪意大利球员的侮辱所致。这也许就让我们这些观众球迷或多或少地获得了某种程度的谅解。原来如此!当然不管你是否完全理解,但事情毕竟发生了,而且裁判立即依“法”作出了反应。让著名球星直接黄牌罚下。球星为此付出了代价。不仅对于他自己,而且包括法国足球队。但是有趣的是,在国际足联的有关评比中,最后仍然将具有很高荣誉的“金球奖”授予给了这位虽曾犯错但确实优秀的人员。评比小组也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的。最后也并未因齐达内偶尔的一次“失态”或“犯规”就全面否定其已经取得的成绩(此前,齐达内获得金球奖的呼声极高),或者干脆不给其任何获得荣誉的机会。

  中央民族大学被处分的几个学生,因为各种不同的形式,违反了考试规则,为此犯错他们理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但学校究竟是应当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作出不同形式的处分,既给予适当的处分,又同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呢,还是将他们开除出校园,让学生丧失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和在学校改过的机会呢?这里涉及到学校行为决定的选择问题。学校的最终决定是,让学生“刻骨铭心”,“终生难忘”,为他们的过错,付出极其沉重的代价,此所谓常言道的“一失足成千古恨”。学校认为,学生的过错,不可原谅(因为有校规校纪在先,有为期一月之久的诚信教育在先)。学生的行为使得他们自食其果,不配(具有)继续在校学习。这样犯错的学生们对于他们的过错,承担的后果当然是非常巨大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对于一个大学生尤其是将要毕业的大学生在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后,将面临着什么?心理上与精神上将承受多大的压力?能否有机会再复读考大学?能否如前一样能考回本校或类似的大学都没有十足把握?等等,不一而足。其实申诉的学生们,他们都希望学校能给自己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包括给他们较重的处分,但只要不是开除学籍就好了。因为一旦开除,所谓改正错误的机会,不能说绝对没有,但跟留在大学里改过完全可能是两重天地。[page]

  中央民族大学的开除学籍处分,因为“程序不当”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撤销。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北京市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使用的是“程序不当”四个字,但明眼人一看便知,其实学校违反的是“法定程序”,也就是说,程序违法。正因如此,市教委才撤销了原来的处分,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可见,市教委也依法给予了中央民族大学继续改正错误的机会。后来中央民族大学举行听证会的实际做法,恰好也印证了此点。可以看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机关单位或社会团体都有可能犯错,但是都要在发现了错误后,能有补救的机会,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危险的应该不是犯错误本身,最危险的应该说是执迷不悟,顽固不化,死不改悔。如果能让犯错者知道或找到犯错原因,有关机构或组织是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犯错的自然人或法人等)找到原因或分析原因的,从而纠正过去的错误,尽量减少因错误可能产生的危害,则善莫大焉。常言道,“浪子回头金不换”真可谓至理名言。学校程序有错,有关机构给予了改错的机会。学校实体处分有错(实体处分失当),有关机构还是给予了其改错的机会。按理说,学生犯错,学校更应给予学生改错的机会才对。关键是应深刻认识过去的错误,彻底改正错误或纠正错误。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的面前。

  所以我认为,知错就改,改过自新,对于学生和学校都同等重要。

  二、知荣明耻,法治与德治并重

  最近一段时间,正好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宣传教育。有人便认为,应乘着此股东风,将这种荣辱观教育运用到对学生的申诉处理中来。认为反正学生的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是当今社会所贬抑的,是与现行社会的道德标准相左的,那么对这种“耻辱”的行为作出怎样的处理也不算为过。相反,若不予重罚,就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就难以杀一儆百。尤其是在考试风气不好的当下,有必要“乱世用重典”。有这样想法的人似乎不只个别。对于学校的管理层或是有关机构的领导层来讲,可能占此比重更大些。可是,我们不要忘记这往往是管理者对于普通民众的要求。又有谁以同样的标准去要求过作为管理者的领导或作为管理者的单位呢?又有谁去要求对于同样是犯错者的高等学校给予什么责任的追究呢?实际上,往往忽略的就是,管理者对于被管理者有着更高的要求,高等学校对于学生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对于管理者自己,则很难以同样的标准或要求去衡量它。往往是在处分所谓的违法或违纪学生的时候,丝毫不去考虑作为管理者的自己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包括他们自己制定的规则。作为管理者的一部分人,他们总以为自己的任何行为都是天然正确的,不存在由人评说的空间,机关单位的领导尤其是集体领导,似乎不可能犯错误,即使犯错误,那又有何妨?算得了什么?所以往往对被管理者以严格要求的同时,忘记了自己也应当遵循相应的法则,也应当受到相关规则的约束。这是长期以来管理者最容易犯错的重要原因。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从来没有人去对曾经犯错的管理者追究过责任。或者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干脆说对此不屑一顾。谁也不敢将管理者怎么着。所以长此以往,大家也就听之任之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无所谓。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说“法”或“法律”,不应只讲惩戒,只讲对当事人不利的规则,而应该看到对当事人可能有利的另外的方面。学生的申诉恰恰是运用了法律规则中对其有利的方面。或者说是考虑到对其惩戒应当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公正性或正当性)。另外,讲“德”也不应只注意以“高标准”要求当事人,或者去惩戒当事人,而要注意到以“德”去感化、教化当事人,从而达到或实现“德”的终极价值与目标,以真正反映“以人为本”的精神,反映“德”中的“仁”与“爱”的思想,反映德治中所倡导的“宽容”精神。[page]

  荣辱观的教育固然十分重要。但应注意的是,荣辱观的教育也不应只是针对被管理者的,它同样应当针对管理者。这点往往为人们所忽略。我也认为,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理应得到适当的惩戒。只有通过相应、适当的惩戒,才能体现我们现行社会的道德标准及其价值取向。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惩戒并非终极目的。而应注意发挥教育的功能。通过适当的惩戒,既起到给违纪者个人教育的机会,同时又起到对他人的警示作用。让违法、违纪者有羞耻感,通过内心感化,从而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激发出更好地回报社会的欲望与动机。如此一来,“善莫大焉”。同时,还要注意到,学校的行为或者领导者的行为也要受荣辱观标准的约束。无论对于管理者还是被管理者,都应扬荣抑耻或知荣明耻。

  所以一定要正确理解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目的,也一定要注意防止片面理解“法”与“德”的含义,防止片面理解“法”与“德”的关系。务必正确掌握“法”与“德”的精髓,深刻领悟“法”与“德”的辨证关系。

  三、学生依法维权,应予充分肯定

  大学生作为受管理者,在犯错后往往只有被动接受处分的义务。曾几何时,他们能够挺身为自己再作辩护。既缺乏这方面的勇气,更重要的是无规可循。该向哪个机构提出?该按何种程序提出?谁会(能)受理?将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去裁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其实真的是无法可依的,即使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有了《教育法》,但是由于人们对其理解的不同,造成事实上该法律的实施产生了相当的困难。学生的救济渠道不畅,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姑且不要讲其实体权利,即使程序权利也难以实现。但到了21世纪后的今天,尤其是教育部2005年21号令颁行后,当大学生们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学校侵犯后,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不能因其做错了一件事,就断言他们并无是非观、没有荣辱感。笔者认为,学生即使在犯错后,如果仍然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寻求相应的救济,应该看作是学生维护权益的一种理性表现。因为学生希望即便是自己错误的行为,也能够由有关机构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公正处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学生的维权行动,应该充分予以肯定。

  有的人担心,学生通过法律程序维权,会使大学生们丧失是非观、丧失荣辱感,会恶意地利用法律来为自己错误的行为辩护,会给其他的学生造成“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印象。其实都是杞人忧天。再说如果学校的处理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合法、合理的话,又何尝担心学生的质疑和挑战呢?如果申诉的最终处理结果是维护学校的决定,对学生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话,对学生岂不是另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其实很多担心者是担心学校方面的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存在违法的情形,担心管理者一方败诉,没有面子,丧失管理权威。担心一旦丧失权威,以后无法管理。恐怕这才是问题的实质。

  在中央民族大学上学期期末考试开除处分的十名学生中,有五名同学因不服学校处分进行了申诉。第一次申诉的结果是对其有利的决定。学校作出的决定因“程序不当”而被撤销(哪怕是学校再次作出的决定,后也因学生的再次申诉,而被有关机构认为“处分不当”再次撤销)。正因如此,学校才重新组织对拟作出的处分进行听证。他们通过维权,希望使自己获得一次公正处理的机会。如果没有其事先的申诉,哪来的这次听证?如果没有他们的申诉,哪来的学校处分被撤销?尽管后来即使通过听证,学校仍然作出与原来的处分完全相同的决定,但是仅就听证本身而言,意义仍然不可低估。因为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他们所不服的问题向学校方提出,就有关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等问题展开陈述、申辩与辩论。在该案中,当事人就指出了中央民族大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法规、规章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典型的程序违法和处分显失公平。所有这些内容都以听证笔录的形式记录在案,供有关机构裁判之用。[page]

  至于学校在听证后仍然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这几位学生又依法提出了申诉。而且非常重要的是,学校的开除决定,后来又被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处分不当”再次撤销。(后来获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已再次作出撤销民族大学“开除学籍”的决定。见徐笛:市教委再撤民大“开除令”,北京青年报,2006-9-11)。最近笔者获知,该四名申请听证的学生最终都被学校保留住了学籍,不过为他们的违纪行为还是付出了必要的代价——学校分别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以作警示。

  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真正实现依法治校。

  最近些年来,由于高等学校的管理行为屡屡遭到学生的起诉,从而将过去高高在上的高等学校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并且一系列的判决否定了高等学校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使得高等学校的行为规范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尽管过去也有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过于原则和抽象。另外,社会关注更多的对于被管理者的学生的行为约束,鲜有对高等学校的行为的规范化要求。从上个世纪末的几起教育行政案件的判决效果来看,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在校的大学生,他们开始挑战学校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了。这样客观上要求学校的行为应该更加规范,减少随意性。当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与要求。如在行为程序方面满足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

  最近两年来,作为中央政府部门的教育部,开展了一项“依法治校”的评比活动。很多高等学校都积极参与其中。这本是一件极好的事情。但是不应忘记的是,依法治校的核心,应当是在建立起一套严谨、科学的规范体系下,严格地规范学校管理者的行为,维护作为学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一切为学校的“教学与科研”服务,为培养合格或者优秀人才服务,而不是通过制定规范来方便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单向管理。更不是只强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的惩戒就万事大吉了。通过“依法治校”活动的开展,让所有师生都认识到,要创造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要营造一个风气良好、秩序井然的高校氛围,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需要体现对人的尊重和关怀。对于学校的各管理层人员来说,则要更多的强调服务意识,强调对于学校的教师与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即使学校的学生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应注意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 2006年1月11日新京报。

  [2] 2006年3月17日新京报

  [3]作为我本人,是首次在高等学校就处分学生一事参加学校举行的正式听证。尽管在此之前我也曾了解到北大曾经举行过类似的“听证”(但学生本人并不出席,这样也就徒有“听证”之名了),但对于中央民族大学则还是首次。或者说对于2005年9月后的首都高校,在实施教育部的21号令后,针对学生的开除学籍举行听证,亦是比较前卫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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