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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与贫弱者之间

2019-09-26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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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贫穷问题是一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古代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中国有,外国也有;第三世界有,发展中国家有,发达的欧美国家也必定有。贫与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贫而弱,因弱而贫,最终就产生了一个时下频频见于媒体的称谓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的称

  贫穷问题是一个古老而现实的问题。古代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中国有,外国也有;第三世界有,发展中国家有,发达的欧美国家也必定有。

  贫与弱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贫而弱,因弱而贫,最终就产生了一个时下频频见于媒体的称谓——“弱势群体”。但“弱势群体”的称谓回避了两个最关键的字眼“贫穷”,贫穷是最核心的问题,所以我认为以“贫弱群体”作称谓最为恰当。既然已经形成为群体,可见问题相当严重,不然我们的宣传主管机关就会出面干预——要把“弱势”后面的“群体”两字删掉。

  贫穷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为什么产生,不是我们律师能够解答的,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更不是时下的我们可以担当的,但是让我们有切肤之痛的是一个更为紧迫更为敏感的问题——当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谁来为他们维权?作为法律人的社会律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

  中国有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风尚,但也有“助困不助贫”的说法。

  贫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后,以其自身之力解决,有两种可能:不是在无可奈何中沉默,最后不了了之,就是在沉默中爆发,用最血腥的手段还击。贫弱者在无可奈何中沉默,最终会导致更多更普遍更大面积的社会不公;贫弱者在沉默中爆发,会马上导致灾难性的后果。这决不是危言耸听。

  2005年5月发生在宁夏的民工王斌余因追讨工钱被欺辱而一口气连杀四人重伤一人然后去自首的事件,或为一例。在该次事件中,包工头再可恶,但罪不该死,工地领班一家四人被杀,更是无辜,王斌余再值得同情,但罪不可赦。严重的后果大家都知道了——包工头的老婆受重伤,工地领班一家四人被杀死,民工王斌余被判了死刑(还不是死缓)。新华社专门派记者采访了被判了死刑的这位民工,他原本是一位老实本份、淳朴善良的农民,知道杀人要偿命,而且为讨工资到劳动部门作了申诉并经调解,但是要五天之后才能拿到那打算用来为父亲治腿伤的5000元工钱,可是当天包工头就叫工地领班把他在工地栖身之所的钥匙拿走,不让他兄弟俩在工地住,这位民工晚上又找包工头要点生活费,双方发生口角,他被工地领班骂是狗,还被动手打了,在他盛怒之下,惨剧发生了。新华社为此所发的评论说,只要行政执法人员经常深入到有农民工的工地上,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就不难发现;只要司法机关及时改进工作,对农民工讨薪案快接快办,这个问题也不难解决。

  媒体的报道令人心痛,新华社的评论令人感叹。其实,我们不妨从另一角度思考这个问题——那位民工为什么没有得到法律援助?

  那位民工有没有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是否申请了却没有及时得到援助,媒体的报道没有提及。如果申请了却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援助,那是法律援助工作存在严重的问题——要么是人手问题,要么是经费问题,要么是受理条件的问题,要么是工作安排的问题,要么是具体援助人的能力或责任心问题;如果那位民工没有申请法律援助——那可能是对法律援助制度宣传不到位,那位民工不知“法律援助”为何物,也可能是民工身边的人曾申请法律援助但没有被受理使那位民工对法律援助失去信心而没有申请。但不管是哪一种,政府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援助没有到位。如果那位民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结果就可能大不一样,至少在这五天里他还可以找到倾诉困难的人,找到商量对策的人,还不至于马上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

  宁夏的惨剧使我想起了两件我亲身代理的两宗法律援助案。两宗案件的受援助人都曾说过如果讨不到公道就要用最后一个手段――报复,所幸的是惨剧最终都没有发生。

  其中一个案子是魏某交通事故受伤追讨后续治疗费一案。这个案子本来不复杂,但是由于一些正常和不正常的原因,使案子一波三折,历经几年才了结。魏某第一次起诉追讨治疗费时,没有申请法律援助,由于医院出的陪护证明没有写明是具体陪护人数,只写了“几人”,魏某的妻子去到医院找到医生要求明确是几人,医生把“几”划掉后添上一个“三”字,被告就说原告方伪造证据。魏某申请作笔迹鉴定,法庭不采纳。等魏某按通知去拿判决的时候,得到的是一纸对他妻子实施司法拘留的裁定,他为此去当地人大拦车告状,最后人大出面他妻子才被放出来,案件是按撤诉处理。他第二次起诉时申请了法律援助,因判决书中出现常识性的计算错误,他不得不上诉,二审才纠正。由于受伤后的奔波、折腾和贫困,妻子后来跟他离了婚。 [page]

  他第三次起诉是追讨后续治疗费,本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实施法律援助。后续治疗动了两次手术,是在他四川老家的医院做的,但法庭整份判决书除了罗列第二次起诉的判决书之外,寥寥数行字就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没有经过原治疗医院的建议转院或交警的同意,擅自到外地医院治疗,而且还特别指出他妻子在第一次起诉的一案中做伪证的事。他听到判决结果的时候,在法庭上愣了很久缓不过神。走出法庭的时候,他咬牙切齿地说,得不到赔偿就把判此案的法庭炸掉。我当时听到判决结果也很愤慨,当听到魏某说要炸掉法庭的时候,我意识到消除他的愤怒才是我必须马上要做的。我于是自告奋勇继续援助他,而且竭尽全力。二审的结果是撤销原判,直接改判被告方支付己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近17000元。后来又为他申请执行,这时案件的进展出乎意料地顺利,被告方付清了那近17000元,就连二审不支持的还没发生的第四次取钢板的手术费用也同意预先一次性支付给他3000元了结此事。

  魏某是一个外表木讷口齿不清的人,老是重复诉说他的不幸,有点象鲁迅笔下的祥林嫂,身上还散发着一股很浓重的汗臭。当时每次他来我办公室,我都要耐着性子,屏住呼息,因为他的汗味实在太臭了,他的衣服常是一个星期没换的那种。但是我不能表现出闻到他的汗臭。(详见本人主页《反败为胜的欣喜》一文)

  另外一个法律援助案是不满20岁的付某因工受伤导致外伤性精神失常,他的母亲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厂主追讨工伤赔偿一案。这个案子也并不复杂,但也是因一些正常和不正常的原因,案子一波三折。这个案子从第一次一审开始就得到法律援助,一审只判被告补偿付某5000多元,后来付某上诉、发回重审、到对方上诉二审,是同事李石秀律师具体办理,经历了无数的艰难曲折。我当时对这个案子甚为关注,并提出指导意见。发回重审时南海法院判了各项补偿款一共10万元多一点,对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沈某丈夫是残疾人,家里十分贫穷,她虽然没有文化,是一个农村妇女,但嘴巴非常厉害,性格非常泼辣顽强。她说过,厂主做五金生意多年,10万元根本不是问题,如果她儿子的补偿款拿不到,她就拿厂主的两个不到10岁的儿子开刀。她知道厂主两个儿子在哪里上学。我当时也相信他说得出做得到,非常担心出现这样的后果。因此,怎么拿到补偿款就成为避免这种鱼死网破的局面的关键。这是一个紧迫而棘手的问题。棘手在在第一次一审前厂主已经把厂搬走,并注销营业执照,新厂没领牌照而且无法证实他是厂主,这显然不是正常的搬迁。

  接下来在执行阶段,我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具体实施援助。经过我前后一个月的无数次调查,在广州、佛山两地,他都没有将企业、车子、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更查不到票子——银行存款。这个时候我就愈发地担心要发生什么事。

  这时候我一边劝抚沈一妹,一边写调查报告。最后是沈一妹的嘴巴,加上多方努力,法院决定依法对厂主实施司法拘留。我想我的调查工作也许也起了一点作用,因为我作为律师能做的都做到十足了,虽然从法律上讲调查结果一无所获。最重要的当然是法院执行局下定决心要依法对贫弱者实施司法救助,讨回公道。

  2005年春节前夕的2月2日中午,沈某发现被执行人回厂,于是马上通知南海法院执行局。一直到下午5点后,执行员终于赶到,成功拘留被执行人。之后经过两天的谈判,沈某终于代儿子一次性拿到补偿款10万元现金。直到带她把钱存入银行那一刻,我才松了一口气。

  沈某说,司法拘留那天,在中午发现厂主到下午执行人员赶到前,她手里一直拿着一根铁管埋伏在附近。她说,如果执行员赶到之前厂主要离开,她就冲出去与厂主搏斗,一是拖延时间,等执行员,二是这口气不出,难解心头之恨。因为她儿子是在仓库搬东西时头部被吊扇击伤,是厂主拒付医疗费,她儿子被耽误治疗才导致精神病。为了儿子,她死都不怕。 [page]

  所幸的是,搏斗没有发生,补偿款也拿到了。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贫弱者不论是在沉默中死去还是在沉默中爆发,尝到的都是苦果。这个时候,第三种方法也许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个苦果——那就是法律援助。我们能为贫弱群体做些什么?是法律援助。贫弱者就是法律援助的对象。法律援助制度将律师与贫弱者这两种不同的社会阶层连接在一起,律师为贫弱者维权,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共同的目标。

  法律援助不是新鲜事物,外国早已有之。中国大约在十多年前就开始有了,但那时还没有形成一个法律制度。1999年9月1日,《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开始实施。但是,《法律援助条例》要落到实处,是由每一个具体的人去实施的,比如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更是不可或缺。

  作为社会律师,当那些满身汗味的民工来求助的时候,当那些衣衫褴褛的老人向我们诉说艰难与不幸的时候,当那些死伤者的家属带着孤苦无助的眼神来找我们的时候,当那些被丈夫抛弃的妇女带着孩子在我们的办公室哭泣的时候,我们不但要用满腔的热情接待他们,用十足的耐性倾听他们的重复唠叨,用平易近人的话语安抚他们心头的伤痛,还要冷静理性地为他们分析案情,用实实在在的往来奔走为他们调查取证,用丰富熟练的技能为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用昂扬的精神面貌为他们树立信心。因为在这个时候,法律援助人代表的是一种制度,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化身,在他们的心中,只有法律援助人才能代表他们,帮助他们,力争他们苦苦企盼的社会公正。尽管他们苦苦企盼的不一定能实现,但法律援助至少可以让他们确信一个事实——还有懂或稍懂法律的人在倾听他们的诉求,为他们奔走呼嚎。

  对于那些社会底层的贫弱者来讲,每一宗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背后,几乎都是一个充满血泪的故事,甚至是一段苦难史。

  他们能来找寻求法律援助,意味着他们还没有绝望,他们还有法律意识,对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还抱有一线希望,这是一个好现象。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例,使他们感受到社会阳光的温暖,让他们知道还有董法律的人为他们说话和办事,这又会进一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心,对政府的信任,对社会的认同,进而直接影响他们身边的人――那些同样的贫弱者。倘若如此,那么法律援助就不再是一句空话,在沉默中爆发的惨剧就可以避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但需要一个个法律人去实施。目前,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政府支付的办案补贴畸低,政府实际上是将大部分法律援助责任转嫁给社会律师。这虽说不合理,但作为社会律师,不管我们是否情愿,这是一种目前难以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中,法律援助的作用还非常有限,法律援助人成不了慈善家,更成不了救世主。但是,只要我们抱着积极的务实的心态去实施,帮一个算一个,帮两个算一双,而不是坐在公室里抱怨,那么法律援助就可以使更多的阳光照到社会的底层——那些贫弱者的身上。这是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律师可以做到的,也是应当做到的。

  在目前并不好的执业环境中,律师在代理贫弱者维权时,以法律援助的方式进行,对律师自身而言,也是最适当最安全的方式。代理贫弱者的案件,不管是否收费,不管以何种方式收费,从商业的角度看,恐怕都是“赔本”的买卖。既然如此,我们倒不如愉快地实施法律援助。一来可以昭示世人,我们愿意承担力所能及的社会责任,不唯利是图的律师多的是,有助于纠正某些偏见和误解;二来可以向公权力部门表明,我们的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做人的良知并不亚于他们,我们不是边缘人,我们追求的不是金钱,而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三来法律援助本是政府的责任,我们实施法律援助是为政府分忧,这使我们可以更名正言顺地出手,减少办案的压力和阻力。面对来自公权力某些部门某些人可能的职业报复和忌恨,法律援助制度使我们多了一道防火墙。尤其是对那些富有正义感又好打不平的律师来说,法律援助可以更好更安全地体现他们的人生价值。 [page]

  【作者简介】

  成尉冰,男,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刑法、民法等专业委员会及发展战略和律师文化建设等专门委员会的委员,首届佛山市优秀律师,首批佛山市法律援助专家顾问,广东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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