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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选:呼唤制度空间!

2019-09-25 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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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9月15日,在深圳市举行的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座谈会上,不少与会者呼吁建立人大代表的竞选制度。笔者参加了这次座谈会,对这一呼吁深有感触,深以为是。多年来,人们在探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存在的种种不足时,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在法律制度上排斥

  9月15日,在深圳市举行的纪念人大制度建立50周年的座谈会上,不少与会者呼吁建立人大代表的竞选制度。笔者参加了这次座谈会,对这一呼吁深有感触,深以为是。多年来,人们在探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存在的种种不足时,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在法律制度上排斥和实践中否定竞选是人大代表选举机制的硬伤。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正式审议选举法的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的修正案,因而关注竞选问题便显得格外有意义。

  回顾选举法的几次修改,我们发现,相关的立法例在这一问题上不进反退。1979年选举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可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实际上是肯定竞选的法律依据。但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取消了这一规定,只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见1986年选举法第三十条)。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仍没有恢复1979年的上述规定,而是保留1986年选举法的上述规定。当然,我们可以说,现行选举法既没有否定和限制竞选的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明确肯定竞选的规定,但必须看到在实践中,选举组织出于谨慎稳定和控制选举成本的考虑,均不希望出现竞选的现象。选举组织要么是在程序安排中有意无意排斥竞选的可能空间和时间,要么是针对出现的竞选苗头持明确否定态度,采取各种手段予以破解。例如,2003年5月深圳市南山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南山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第33条的规定将麻岭选区个别候选人的自我推介列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的行为加以阻止。事实上,整部选举法均没有禁止候选人自我宣传的条款,选举法只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长期以来,人们把缺乏竞选的人大代表选举戏称为“抓举”和“挺举”的结合。这意思是说,如果没有领导有意图的“抓”,没有组织上安排的“挺”,你个人想独立参选并想当选几乎不可能。所以,展现给大家习以为常的情景是: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绝大多数是通过组织提名、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等方式,几乎没有毛遂自荐者。确定好的正式候选人在没有得到选举组织机关的明确首肯或默许下,几乎不可能进行类似联系选民、自我宣传、争取支持的竞选活动,只能被动地接受组织的宣传介绍。事实上,他们也无这样的政治胆识,生怕背负“搞非组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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