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李小姐满怀喜悦的来到梧州市工商局公消科、消费者协会,感谢工商部门对自己之前的一起购房纠纷解决提供的热心帮助,同时给工商辛勤工作的执法人员送来“群众利益重于山,消费维权显真情”的锦旗,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
一个月前,李小姐在梧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且缴纳了五万块的购房意向金。李小姐回去后,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暂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房没有保障,所以决定不购买那套房子。同时,找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退回五万元意向金。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全额退还意向金,称要按照意向书的约定扣除意向金的30%。李小姐多次找房地产开发商协商要求全额退还意向金未果。最终,李小姐找到市工商局公消科、消费者协会,要求帮助解决此事。经工商执法人员、消协工作人员多次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了解情况,证实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销售房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应当予以退房,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赔偿损失和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房地产开发商全额将购房意向金全额退还给李小姐,同时,工商局公消科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这是梧州市工商局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适用条例解决房地产投诉的首例案件。梧州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协会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之前应注意查看商品房销售的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出现购房消费纠纷应及时向工商局12315、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