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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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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01:20
导读: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文号:黑农委函[2008]287号各市(地)、县(市、区)农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的通知》(黑处联联办)[2008]14号文件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8]287号
各市(地)、县(市、区)农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的通知》(黑处联联办)[2008]14号文件精神,现将《农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
  近年来,我省非法集资活动呈上升和多发势头,成为当前引发我省金融风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摸清当前我省非法集资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依据此方案精神特制定《农村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方案》。
  一、排查内容
  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全省农村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各种名义向公众进行的以还本付息为特征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及线索。各市(地)、县(市、区)农委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密切关注以下几种非法集资活动: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在农村中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在农村中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等方式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利用农村'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五)通过对农村土地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的非法集资;
  (六)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电子黄金'或'虚拟'产品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农村的其他集资活动。
  二、实施步骤
  排查工作从本方案下发日起至2009年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自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0月末,主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确定排查方向和重点。
  (二)集中排查阶段。自2008年11月初至2009年1月末。各市(地)、县(市)农委要对本地区农村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多发地区和新发形式重点排查。对已发案件逐案摸清风险情况,对群众举报、监管发现的有关部非法集资线索进行逐条调查核实。通过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摸清本行业本地区农村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形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提出处置预案。
  (三)总结报告阶段。自2009年2月初至2月末。主要工作:对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结果进行总结梳理,形成报告,上报省农委。在集中排查阶段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随时上报,对排场中发现的风险突出案件要制定处置预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排查方案。各市(地)、县(市、区)农委负责本地区的农村风险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部署此项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明确要求,落实任务,确保排查效果。
  (二)加强工作协调,按时报送材料。在排查工作中要与工商、公安、银监局等部门积极沟通,加强信息交流,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将本地区的风险排查报告上报省农委。
  (三)做好后续处置工作。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案件和风险隐患要加大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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