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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隐瞒车辆报废 买方诉求撤销协议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5 03:21
导读: 卖方张胜(化名)在卖车时隐瞒车辆临近报废的事实,致使买方杨斌(化名)接车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遂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协议,并要求卖方退回购车费2.09万元,赔偿损失9503.51元。日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车辆买卖

  卖方张胜(化名)在卖车时隐瞒车辆临近报废的事实,致使买方杨斌(化名)接车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遂以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协议,并要求卖方退回购车费2.09万元,赔偿损失9503.51元。日前,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8年11月3日,杨斌与张胜签定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张胜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小轿车转让给杨斌,价款为20900元。当日,杨斌将价款一次性付清,张胜将车辆和相关材料一并交付杨斌。杨斌接车后,买轮胎、机动车保险等花费9503.51元。2009年5月6日,杨斌到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安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认为该车临近报废,不予办理过户转移手续。杨斌认为,张胜在卖车时隐瞒该车已临近报废这一事实,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讼争车辆的车主,有权转让自己的车辆,但在转让时其有义务如实告知原告车辆有关的真实情况。被告与原告签定车辆买卖协议时,未告知该车已临近报废,属隐瞒了重大事项,致原告购车后,无法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因而被告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属于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故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在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愿意留车并做其它处理,被告方给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该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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