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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448天办房产证只赔22.39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16 20:17
导读: 中国消费网重庆讯开发商在其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延期未办房产证,按日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而在该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开发商则约定,按已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日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采信补充条款,认定开发商延期办房产证448天,

  开发商在其提供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延期未办房产证,按日万分之一向业主支付违约金;而在该合同后面的补充条款中开发商则约定,按已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日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采信补充条款,认定开发商延期办房产证448天,只需赔偿业主22.39元。

  据了解,两年前,程先生与重庆泰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亨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花20多万元购买了彩云印象小区的一套房子。2008年年底,程先生搬进新居,泰亨公司至今没为其办理房产证。今年9月初,程先生等74户业主共同将泰亨公司诉至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办理房产证并赔偿延期448天办证的违约金1万余元。

  11月26日,程先生等业主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判令泰亨公司赔偿每位业主违约金22.39元。这令业主们大感意外,他们委托程先生等作为代表到九龙坡区法院咨询。主审法官告知,问题的关键在于开发商设计的补充条款,导致违约金大幅缩水。

  原来,购房合同中约定,甲方(泰亨公司)延期未办证,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按此条款,程先生等业主应得的违约金应该是:223910元×448天(2008年12月31日到2010年9月31日)×万分之一,共10031.1元。而购房合同后的补充条款中则写明,按已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按此补充条款计算,则是223910元×万分之一,即法院认定的违约金22.39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该条款权利义务约定明确,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因此,业主们认为该条款约定不明不成立。

  记者了解到,程先生等74户业主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补充条款是开发商设计的陷阱,已提起上诉。

  ●律师提醒警惕补充条款存陷阱

  程先生的代理律师张律师告诉记者,程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后的补充条款属于适用合同,适用合同中对违约金进行了补充或改变,也就是做出了另外的约定,那么就应按照适用合同执行。一般来说,补充条款是在合同签署之后签订的,当合同和补充条款发生冲突时,法院在审理时原则上是以后面的条款覆盖前面的条款。在程先生等业主的案件中,法院也采信了后面的补充条款。张律师说,以补充条款的形式来减轻违约责任,是一些开发商惯用的手法。本案中,开发商在补充条款中把按日支付的“日”字变成“总额”,业主们签合同时没有留意,结果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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