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岁的老人金大爷是一名退休工人,2009年5月1日在某商场购买了空调和热水器各一台。老人交钱后,商场如约为他安装了空调,并收回了发票的第3联,以示已经安装完毕,但却迟迟不送热水器并进行安装。后来,他向商场询问此事,商场却称已经安装完毕,这让他非常气愤。老人认为,商场的行为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商场送货并安装热水器,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商场的人员表示,金大爷的确在商场购买了热水器和空调。但空调属商场送货安装,热水器是由厂家送货安装。当时,商场工作人员已告知金大爷,在购买热水器后需持提货联到柜台换取安装单,而金大爷并没有换取安装单。在此情况下,商场工作人员只能看到金大爷的购买信息,但无法知道送货和安装地点。后来,金大爷3次到商场要求安装热水器,但拒不出具提货单,造成商场无法为其办理送货安装手续。现商场同意为金大爷送货和安装热水器,但不同意赔偿他要求的1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由于原告未按商场告知的流程,持提货联到销售柜台换取安装单,致使厂家无法为原告送货并安装热水器。而持提货联换取安装单系被告商场关于热水器销售的内部流程。原告作为一名年近8旬的老人,被告应为其提供更有效的服务。因此,造成原告所购买的热水器无法送货安装,被告存有一定的过错。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送货并安装热水器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金大爷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未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