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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优惠门票差价被导游抵充自费项目

2019-09-1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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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戴先生投诉称,其父亲戴老先生参加于2006年9月1日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团的九寨黄龙贵族之旅。戴老先生已超过65岁,按景点规定,九寨黄龙对他都有门票优惠,另据了解,此次旅游的门票差价为100元。而根据旅行社的合同,门票差价由当地导游退还给游客。

消费者戴先生投诉称,其父亲戴老先生参加于2006年9月1日参加了上海某旅行社组团的九寨黄龙贵族之旅。戴老先生已超过65岁,按景点规定,九寨黄龙对他都有门票优惠,另据了解,此次旅游的门票差价为100元。而根据旅行社的合同,门票差价由当地导游退还给游客。但戴老先生询问过当时的导游,此导游称,门票差价是可以退还的,但不能退现金,只能抵充自费项目,这是旅行社规定。戴老先生无奈只好参加了她组织的在九寨观看羌族歌舞表演和在成都观看川剧。此导游对游客讲,这两个项目每人共300元,其中扣掉门票差价100元,所以才收了200元。戴老先生返沪后向该旅行社投诉,旅行社却以导游是按规定做事为由未予解决。
调解结果:
市消保委旅游专业办认为,优惠的门票差价和自费项目是两回事,旅行社应按规定先将门票差价退还给游客戴先生,而导游将此差价抵充自费项目,明显属于强迫消费行为。依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权利。”经调解,该旅行社退还200元给戴先生作为自费项目消费的赔偿。
消费提示:
导游为赚取更多的“实惠”,以各种方式诱导或强迫旅游者参加所谓的自费项目或自费景点,置旅游者于无可奈何的境地。旅行社应规范导游的违规行为,而不是放任之。旅游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哪些是自费项目,是否是必须参加的,如果出于无奈在导游的强迫下参加了合同中未约定的自费项目,应保留好相关证据等待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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