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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票售出恕不退换”不是霸王条款? 律师支持上诉废止该条款

2019-09-1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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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电影城因故推迟放映电影遭消费者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一法院一审判决电影城违约,同时认为上述条款为内容不明确及有歧义的条款,非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报曾经报道过的电影城单方推迟影片播放时间,消费者索赔遭拒提起诉讼一案(详见4月1日本报A5版),日前有了一

  电影城因故推迟放映电影遭消费者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一法院一审判决电影城违约,同时认为上述条款为内容不明确及有歧义的条款,非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曾经报道过的电影城单方推迟影片播放时间,消费者索赔遭拒提起诉讼一案(详见4月1日本报A5版),日前有了一审结果。5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五月花电影城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朱先生电影票票款及交通费,共计48元。但未判定“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霸王条款。

  ●诉讼事由 去年5月26日,朱先生与妻子到五月花电影城购票,打算观看电影《少林三十六房客》。后因该影片拷贝未及时送到,电影院决定暂缓放映。面对失望的观影消费者,电影城表示可以退还电影票款,但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朱先生认为,电影城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理应对自己进行相应赔偿,不同意仅退票款。

  随后,朱先生向工商机关反映情况。工商人员进行了调解,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调解失败。在调解中,朱先生发现电影票背面印着一行字——“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朱先生认为该规定违反了《消法》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电影城认为,放映不了电影只是失误,不存在主观恶意。事前,电影城工作人员已经告知观众,电影票售出后是不退换的,且在显眼处张贴了公告,电影票背面也印有“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的字样。

  今年3月15日,朱先生将五月花电影城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电影票上“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规定为无效的霸王条款,同时要求退还两张电影票票款40元,赔偿8元交通费和3.15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4月19日 ,越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五月花电影城应承担不能放映电影的违约责任,一次性退还朱先生两张电影票票款和交通费共48元。至于精神损失费,因无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驳回。

  同时,法院认为,从“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条款的内容可知,其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自身原因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此时被告不予退换电影票的约定未违反有关法规;二是原告购电影票后,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观看影片,被告也不予退换电影票,被告此时不予退换电影票的行为与法规相违背。由于该条款内容过于简略,会产生不同的含义,故该条款属内容不明确及有歧义的条款,并非原告所主张的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

  朱先生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支持上诉废止该条款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永平认为,“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是一条未与消费者事先协商、由电影城单方制定、且未有风险提示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若发生纠纷时,法院应作出对格式条款制定方不利的解释,也就是说,要给出不利于电影城的判决。一审判决结果不符合《合同法》的法制原则,法院应判该条款为无效的霸王条款,予以废止。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群认为,“影票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属于由商家单方制定的、具有群体性性质的、显失公平的强制性条款,应该属于霸王条款。他支持消费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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