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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穿舞鞋跳芭蕾导致受伤 一家健身公司赔偿近万

2019-09-15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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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2月,中年女士雷某在大连街头接到某健身公司散发的健身单日卡。3月2日,雷女士前往这家健身公司登记健身,公司让她填写登记表,表格上申明“我同意享有使用俱乐部内部所有健身器械、装置、运动设施的权利,一切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运动损伤等

  2006年2月,中年女士雷某在大连街头接到某健身公司散发的健身单日卡。3月2日,雷女士前往这家健身公司登记健身,公司让她填写登记表,表格上申明“我同意享有使用俱乐部内部所有健身器械、装置、运动设施的权利,一切由于本人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运动损伤等均由本人负责”。雷女士在落款处签名,并选择了芭蕾舞课。练习中,雷女士突然摔倒在地,健身公司当天派人陪其到大连造船医院就诊,医院经过拍片作出放射线报告结论:左膝关节及组织骨骼未见异常。

  同年8月21日,雷女士又来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CT检查后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共支付医疗费9500余元。随后,雷女士来到中山区消协投诉调解未成,于是将健身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雷女士称自己是由于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在地,显然是健身公司的过错造成自己受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3.5万元。

  健身公司辩解说,雷女士摔倒在地是因为她没有按照要求穿专业舞蹈鞋造成的,并非是地面湿滑导致,雷女士应对地面湿滑承担举证责任。当天原告摔伤后,医院检查没有什么问题,公司给她交了340元医疗费,已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事后5个月伤情检查为半月板损伤,不排除该伤情是后期损伤的,并且雷女士延误治疗有可能导致伤情加重。”

  法院认为,雷女士到健身公司健身,应根据自身素质条件合理地选择锻炼项目,对参与肢体运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后果应具有预见性。健身公司虽然以格式化条款的形式对参加者进行了提示的免责声明,但行业特点仍不能免除健身公司尽最大限度地保证受训人员的人身安全责任义务。雷女士提出自己摔伤是由于地面湿滑造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健身公司认为雷女士是由于未穿专业舞蹈鞋导致摔伤,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如果认为顾客参加训练的程序存在隐患和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说明。因此,健身公司在尽到保护义务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可酌情判令健身公司赔偿医疗费和合理的交通费。

  4月20日,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健身公司赔偿雷女士医疗费9500余元、交通费310余元。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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