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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典当四大风险 提醒双方谨慎对待

2015-03-09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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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典当行举办绝当品展卖,引来很多市民抢购,折射出典当生意的火爆。然而典当中也有不少法律风险,应当引起注意。海淀法院发现目前典当交易中存在四方面法律风险,需要提醒典当行与当户双方留意。当票约定...

  典当行举办绝当品展卖,引来很多市民抢购,折射出典当生意的火爆。然而典当中也有不少法律风险,应当引起注意。海淀法院发现目前典当交易中存在四方面法律风险,需要提醒典当行与当户双方留意。

  当票约定最权威

  案例:吴女士办理典当的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 不一致。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将吴女士诉至法院,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最终,法院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法官解析:海淀法院的魏玮法官表示,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票。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当金数 额、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时常发生三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从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交易安 全考虑,应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明确记载之内容,即应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

  当金缩水有说法

  案例:某贸易公司办理典当时,典当公司所出具当票中记载当金数额为60万元。然而,贸易公司实际收到的当金数额只有55万元。之后,因贸易公司 未按时还当,典当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归还60万元当金。在庭审过程中,贸易公司对当金数额提出异议,只同意归还实际收到的当金55万元。对此,典 当公司认为当金数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付款时预扣了部分综合费用和利息,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主张。

  法官解析:一般而言,当户有权取得的当金数额,应以当票的记载内容为准。在当户想让典当行归还当金时,还需依约支付综合费用和相应利息。典当行 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实际支付当金时采取预扣综合费用或利息的方式,当户实际从典当行取得的当金数额,时常少于当票中的记载数额。

  法官认为,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利息,则应类推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借款预扣利息的规定,即预扣部分不再作为当金本金。如果实付当金时预扣综合费用,相关规范文件中对此种做法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决定,当金本金的数额仍可以约定为准。

  典当成功难以解除

  案例:孙先生以房产一套向典当公司要求典当,典当公司与孙先生办理完毕房产抵押手续后,向孙先生提供了当金。而孙先生所出当的房屋,实为夫妻共 同财产,且其妻子并不知晓孙先生将该房屋典当,孙先生也未将房屋权属情况明确告知典当公司。后孙先生的妻子以典当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典当无 效。法院经审理后没有支持孙先生妻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如果当户将其并不享有处分权的当物提供给典当行,则有可能招致第三方向典当行提出权利主张,典当行由此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因此,典当行在收取当物的同时,理应对当物的权属状况进行仔细审查

  法官认为,当户对当物无权处分,将导致典当行错误收当,但典当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受到影响。究其原因,错误收当并不损害当物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是导致典当行的债权丧失了物的担保,当户依据当票所应负担的债务范围并未改变。

  典当行应及时处理绝当品

  案例:徐某以自有车辆典当用于经营资金周转,由于经营不利,徐某无法在约定的当期内按期赎当,典当公司也没有同意徐某延续当期。由于徐某长期未归还当金,典当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当金和相关费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未能按期赎当或续当将导致绝当,典当行将有权通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和未付综合取费、利息等。然而,也存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并不处分当物。

  法官认为,绝当发生后,典当行通过处分当物,使当户从业已无法负担的债务中得以解脱。反之,如典当行不及时处分当物,而继续要求当户履行合同,实际上相当于扩大了当户本应负担的债务范围,故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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