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下旬,金华“匆忙客”八一店突然关门,导致近300多名在该店办过充值卡的顾客权益受损。婺城工商分局城西工商所接诉后,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行政约谈“匆忙客”八一店负责人、“匆忙客”义乌总部相关人员,最终,事件得到妥善处理,该店退还了300多名消费者7万多元消费卡余款,避免了群体性消费纠纷事件。
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磊点评:原《消法》第四十七条、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国家商务部《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本案中,该企业关停,应依据该上述法律与规章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免费退卡服务。
提示:本案再次向消费者敲响了警钟——预付式消费方式存风险!消费者购买了消费卡就等于“把自己的钱放到别人的口袋里”,易受别人的控制;而钱放在自己的口袋里,总比放在别人的口袋里更保险。请谨慎购买消费卡,慎重选择预付式消费,以免造成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