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近日消费者曹女士去市区某河鲜超市进行消费时发现店门紧闭,而其手中的消费卡中尚有余额800多元。而超市方认为停业前已通过报纸公开告知了停业消息,尽到了告知义务。经协商后提供了两个解决方案:消费者可以凭办卡时的发票按初定折扣退还余额或者到袍江继续消费。而消费者则表示超市当时并没有开发票,凭发票退款一事也就无从说起,而且去袍江消费很不方便,要求退款。
结果: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多次与超市方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超市方同意曹女士去袍江刷卡查看余额,之后自行协商解决方式,曹女士表示接受。
解析:消费者在消费时应主动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准确维权;而作为经营者,尽到告知义务并不代表可以免于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停止营业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还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