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6月15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2012年11月份的时候在市区某洗车行办理了洗车卡,后因搬家后该洗车行和她家距离较远,平时很少使用。昨天,她恰巧驱车途经该店,便进去洗车,却被店内工作人员告知,洗车卡已经过期作废,不能再使用了。与商家协商无果,要求部门帮助协商。
针对王女士所反映的问题,越城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其称:王女士办理的这张面值450元、可洗车30次的洗车卡上标明有效期是一年,而且在王女士办卡的时候也和她明确过必须在一年以内用完这张卡。而且当时洗车费是15元一次,现在价格已经调整到25元一次,何况这张卡都已经过期大半年了,不同意继续按原价使用该卡。
经多次协调,最终商家同意退还该洗车卡的现金价值(已使用10次,余20次)共计300元。
案例中的洗车卡属于商业预付卡的一种,办理预付卡的时候,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应该有明确的细则来界定卡过期等违约责任,而王女士手上持有的洗车卡,却仅仅只有一个有效期,没有任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商家规定时间内没有消费完,就不能成为商家无偿占有卡内资金的理由。关于商业预付卡的有效期,在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就已有明确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