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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曝光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2013-12-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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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市工商局对外公布并剖析了过去一年来该系统查处的部分典型侵权案例。据了解,去年以来,该局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7519件,案值8484万元,受理消费者申(投)诉654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万元。

  昨日,市工商局对外公布并剖析了过去一年来该系统查处的部分典型侵权案例。据了解,去年以来,该局共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7519件,案值8484万元,受理消费者申(投)诉6544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万元。

  房县叫停驾校收取学员保险费

  【案例】2012年2月20日,房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县内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存在向学员强行收取保险费的行为,该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当事人在招收新学员收取培训费过程中,要求新学员每人必须交纳60元的学员保险费,保险费与培训费、书费合并收取。收取保险费没有出具任何票据和保险合同书,也没有向学员进行宣传解释和征得同意。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在不经新学员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报名时保险费与培训费、书费合并收取的方式,共对168名新学员收取了保险费,合计10080元。同时查清,当事人因与保险公司没有协商一致,所收学员保险费未实际购买保险。房县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点评】当事人滥用其在驾驶员培训中的独占地位,在不论学员是否知情、是否愿意的情况下,强制学员购买保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强制交易行为。作为消费者自身也应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不能让“潜规则”成为习惯。

  销售不合格手镯和玉石挂件被查

  【案例】2012年3月,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过程中,市工商局消保分局对个体经营户吴某经销的PD990钯手镯和玉石挂件进行抽样检查,经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吴某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经查,2010年12月,当事人从外地购进PD990钯手镯4件,每件单价3000元;PD950钻石手链3件,每件单价1000元;另有玉石挂件72件、玉石手镯52件,均系前老板转让的。检验结论为:PD990钯手镯配件印记内容不合格、玉石挂件珠宝玉石名称不合格、玉石手镯珠宝玉石名称不合格、PD950钻石手链标签和命名规则不合格,判该批商品不合格,市工商局随即立案查处。

  【点评】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人的眼睛,吴某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消费者在购买贵重商品时一定要仔细分辨,要让经营者提供产品合格证。

  霸王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案例】 2012年6月,张湾工商分局汉江工商所两次接到市工商局转办要求调查处理投诉人赵某投诉黄冈网校十堰分校利用格式合同侵权的举报。2012年7月25日市工商局批准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负责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于2011年2月2日获得黄冈中学网校授权书,授权其为黄冈中学网校网上课堂项目湖北省十堰市独家代理。2011年4月14日,当事人经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1年11月18日投诉人赵某与当事人签订报名协议书,以人民币5820元购买卡号为71413952上网学习卡。报名协议签订不久,赵某以其子不适应该网络教学,要求退学退款。当事人以协议中的客户须知第四条“网络(电子)产品密码一经刮开(注册),恕不退换、退学、退费,敬请谅解”为理,拒不退款。汉江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调查该案期间,当事双方于2012年7月5日自行协商解决,由当事人退还赵某学费3000元。对当事人李某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点评】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将为违法行为买单。

  “最终解释权”不是商家护身符

  【案例】 2012年3月21日,竹溪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城关镇人民路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姜某在其经营的“森马”专卖店橱窗内挂有“森马季末清仓,全场冬装买一送一,全场春装5-8折,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森马专卖店所有”宣传广告,其店内亦悬挂有两块上述宣传广告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后查明:当事人在其服装店开展上述促销活动已近一月时间,销售额达2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构成违法事实。

  【点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也是“霸王条款”,被视为违法行为。当事人“买一送一、其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森马专卖店所有”这一格式条款,完全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合同外再加费用 房地产商欺诈消费者

  【案例】2012年2月27日,房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接一匿名电话称:“某投资有限公司在商品房销售及售后服务收费不合理,特别是物业管理、水、电费收取方面,望工商部门管管。我们觉得上当受骗。”经查证核实,某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份开发商品房,于2009年6月面向社会进行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已建成商品房220套,现已交付给业主使用68套。当事人在开发销售商品房活动中,68户购房者除交纳《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外,另按照其补充制作的“入伙预交费用一览表”的规定缴纳了水、电入户费1870元,当事人共计收取水电入户费127160元。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活动过程中,利用消费者不知情,收取本该计入工程成本的水、电入户费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房县工商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点评】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而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利用购房户的不知情,向购房者收取水电入户费,欺骗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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