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2月11日(即农历正月初五),原告李xx妇及其女儿(2002年7月2日出生)与徐xx夫妇及其女儿(2005年7月9日出生)一同前往老家(农村)拜年,中午在该村亲戚家吃饭,两女孩在吃完饭后就在附近玩,大人们继续在吃饭。约中午1时许,两女孩在亲戚家门口的横跨电站人工渠的桥头(靠村庄边)堤岸旁玩耍,不慎落入水渠,溺水身亡,后原告等人在被告电站的机房栅栏处找到两女孩的尸体。另查明,被告水电站于2005年建设,属引水式电站,电站水渠系被告建电站时人工挖掘,被告未提供用水用地许可证和有资质设计单位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竣工验收报告。被告电站于2005年11月便开始发电。人工渠经过易溪组处,被告架设过渠桥梁一座,桥头离李xx家约40米。桥头两边的堤岸没有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问题:
一、查明两个小孩落水的地点和原因过程对于确定责任是否有意义?
二、水电站对于两个小孩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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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已经过诉讼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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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意义的,因为这涉及到对方当事人过错的确定
二、应该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根据你的描述可以判断水电站是存在过错的
法律依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事实依据:桥头两边的堤岸没有防护栏及警示标志
如果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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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意义
二、看上面的描述可能应该承担责任。依据是电站方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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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两个小孩落水的地点和原因过程对于确定责任是有意义。
水电站对于两个小孩的死亡是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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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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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意义。
二,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案情复杂,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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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