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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污染严重超标,装修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2-12-28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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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甲醛已经成为消费者居住新房的一个杀手,但是甲醛超标太多,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买了房子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结果室内污染严重超标,消费者能够要求赔偿吗?装修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文...

  导读:甲醛已经成为消费者居住新房的一个杀手,但是甲醛超标太多,环境严重污染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买了房子承包给装修公司装修,结果室内污染严重超标,消费者能够要求赔偿吗?装修公司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文通过案例为您详细解答。

  [案情]

  付某购买了一套二居室,并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某装修公司负责对付某的住房进行室内装修;所需材料由某装修公司购置,但必须经付某验收同意后方可使用。2003年12月,装修工程完工,付某验收后与某装修公司结算了工程款。此后,因住房内留有刺鼻气味并且长期不消散,付某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室内的异味是由装修材料挥发出的游离甲醛严重超标造成的。因与某装修公司就装修质量问题协商未果,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装修公司在为其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某装修公司认为,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均是合格产品,并且是在经付某验收同意后使用的,因此,不能同意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装修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承揽合同以一定的工作的完成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工具和技能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责任;(4)承揽合同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装修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上述特征。从上述法律条文看,《合同法》没有明文列举装修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但“这里的‘等’应当理解为其他未列举事项的略语。实际生活中,承揽合同的种类远不止这些,还包括如印刷、鉴定、审计、收割、装卸、洗车、调查、搬家、画图、粉刷、装修等等。”付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承揽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交付定作物,定作物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承揽人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承担的责任,从性质上讲,承揽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即在质量上存在缺陷。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成果。换言之,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在质量上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标准或约定的标准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但根据合同目的,装修后的房屋至少应当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居住条件。而某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挥发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使付某的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和使用,这样的装修质量显然没有达到符合装修合同目的的质量标准。因此,可以认定某装修公司的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瑕疵。付某作为家庭装修的定作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在对某装修公司购置的装修材料进行验收时,仅能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进行外观质量上的把关,但某装修公司作为装修工作的承揽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其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即应保证装修后的房屋具备包括空气条件在内的正常居住条件。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进行修理,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重做;工作成果有瑕疵,但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按质论价,减少报酬;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交付的装修工作成果由于装修材料释放的甲醛气体严重超标,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房屋无法正常地居住使用,给付某造成了财产损失,付某不仅可以要求某装修公司重新装修,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承揽人,还应当对装修材料存在的质量缺陷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时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在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并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由产品的制造者和消失在承担的责任。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从市场上购买装修材料用于装修工程,并将相应的费用计算在工程造价之内,其地位相当于该装修材料的销售者,可以作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主体。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所谓产品质量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经有关机构鉴定,游离甲醛严重超标,足以证明该装修材料存在质量缺陷,并可能危及房屋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某装修公司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某装修公司承担的责任,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付某具有选择权,可以依据装修合同而要求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而要求某装修公司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和具有请求权的主体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如违约责任通常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严格责任;违约责任通常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则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人必须是合同的当事人,而要求致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则不限于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还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本案中,付某在起诉时认为:某装修公司在为其住房装修的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引起室内甲醛严重超标,无法正常居住,给自己造成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装修公司清除污染源,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其提起的显然是侵权之诉,要求某装修公司对其使用的装修材料的质量缺陷承担侵权责任。某装修公司不仅应当清除污染源,重新装修,还应当承担因其装修工作存在质量缺陷而给付某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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