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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厂商人身损害赔偿案

2019-08-23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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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某与家人及邻居在某餐厅聚餐。某餐厅使用的是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某某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

  案情: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某与家人及邻居在某餐厅聚餐。某餐厅使用的是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某某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某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贾某面部双手烧伤,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贾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某某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某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 30%的责任。

  点评:贾某是不幸的,因为那一年她才17岁,不到一顿饭的功夫,她从一位活泼可爱、天真美丽的花季少女,就变成一位容貌被毁、劳动能力受限的受害者,在宁和、平静、充满瑰丽色彩的人生旅途中,突如其来地遭受了来自于不合格产品严重侵袭。然而,相比同时期和比她更早的遭受同样的甚至更严重的受害者来说,贾某又是幸运的。作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者,她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得到了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这在我国法院办理的同类案件中,还是首例。虽然《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并没有建立人身伤害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因而不能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全部功能。《消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中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武器。贾某在餐厅就餐遭受损害,学习、生活和健康受到严重影响,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生的严重伤害,其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赔偿。海淀区法院实践《消法》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作出了上述的判决。贾某成为了第一个获得这项赔偿的人。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了司法解释,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适用到一切人身伤害领域,因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应该不再是法官们头疼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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