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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草剂使用不当 槐树苗遭殃

2014-12-2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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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王先生在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小茅茨村村委东100米路南,一经营化肥农药门头购买的精通牌和都而牌农药,用于绿化苗圃除草,按照经营者指导的使用方法导致六亩百分之九十多死亡,请工商人员帮助调解,要求销...

  案情:王先生在河东区相公办事处小茅茨村村委东100米路南,一经营化肥农药门头购买的精通牌和都而牌农药,用于绿化苗圃除草,按照经营者指导的使用方法导致六亩百分之九十多死亡,请工商人员帮助调解,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王先生反映后,7月2日,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现场调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王先生的槐树苗死亡率为60%左右。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争议额比较大,第一次调解被申诉人不接受调解而结束。7月5日,工作人员再一次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宣传法律法规,讲解双方的存在的责任,最后被申诉方同意给申诉方赔偿经济损失,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诉方赔偿申诉方经济损失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

  案例评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是槐树苗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因使用农药而引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负责,如实介绍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并提供书面说明;对可能危及使用者人身安全、农作物生长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还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告知危害发生时的紧急救助方法。因经营者提供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种畜禽、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减产、绝产、畜禽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者应当赔偿使用者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在此投诉中,对于除草农药的使用方法,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去指导农民除草药的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不能用经验或相当然去指导农民使用除草药。所以,在责任认定上,经营者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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