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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短货不签收 消费者终得赔付

2014-10-2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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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市消协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以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为主题的2014年3·15系列宣传维权服务活动正式启动。从即日起至3月16日,各区(市)县消协也将结合本区特点开展特色活动。同时,通气会上也公布了十...

  从市消协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以“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为主题的2014年“3·15”系列宣传维权服务活动正式启动。从即日起至3月16日,各区(市)县消协也将结合本区特点开展特色活动。同时,通气会上也公布了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市消协秘书长庄卫兵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将于3月15日起正式施行,市消协将举办“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座谈会,邀请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以及消费者代表、专家学者就如何贯彻落实新《消法》,努力营造我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进行座谈。同时,还将与市农贸市场协会继续开展“限塑令”宣传,并于3月15日当天在富森美家居、红星美凯龙、居然之家开展现场宣传活动。

  新《消法》将消协组织定性为履行公益职责的社会组织。据介绍,为切实履行各项公益职责,市消协将通过深入社区开展座谈、散发资料、板报宣传等形式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通过建立具有专业知识的监督员队伍,对专门领域(如汽车、电子商务行业等)开展社会监督工作,开通网上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平台,使消费维权工作再上新水平,切实保护好全市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据悉,市消协今年将筹建“3·15”消费者服务网站,为消费者获取消费资讯,受理投诉咨询建立新的途径。

  十大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一

  收货先查验 无误再签收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24日, 青白江区消协接到消费者沈某投诉,称其于当月21日在淘宝网站某名优土特产专营店购买了某“原生态桂圆肉”11包和带壳干桂圆1包,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未在场情况下擅自将包裹放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卫处,收货时发现共少了4包桂圆肉,随后联系该网店和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未果,遂到消协投诉。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协调,销售方表示愿意赔偿,消费者最终收到赔付的4包原生态桂圆肉。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网购消费纠纷案。回顾本案,如果消费者已签收,出现短货,商家和快递公司都不愿担责的话,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将会漫长而曲折。所以,网购应首选信誉度高好评多的商家,收货时一定要亲自仔细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案例二

  “三包”规定为购车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3月27日高科消协分会接到锦江区郝女士投诉,其购买的一辆价值近7万元的小轿车行驶中跳挡,商家维修了1次,未修好,消费者要求退还在质保期内的该车。经协调,4S店同意退车,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6800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汽车质量纠纷。家用汽车因产品质量发生的投诉比例较高,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退车或赔偿要求的投诉不在少数。“家用汽车三包规定”出台后情况有所改善,但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商在追求利益的同时,更要注重产品的质量及售后维修服务。

  案例三

  装修质量不合格 拖工期按约赔偿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6日,消费者王某在某装饰建材商处签署了总价13万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工期75天。由于质量问题,工期拖延100多天还没完工。王某要求商家尽快将装修完工,对拖延工期给予补偿2万,经反复协商无果向消协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商家在春节前为消费者王某装修完工,并对拖延工期给予消费者补偿5000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装修纠纷。装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装修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返工拖延了工期,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并按时交工,未积极处置造成工程延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

  案例四

  内部管理不当 不能让消费者买单

  【案情简介】消费者万女士于2013年5月在某通讯公司营业厅办理每月168元套餐业务后,发现安装的宽带设备服务商与合同约定商家不相符,且套餐附送的手机机身码被盗用,遂到消协投诉要求退订该套餐服务和捆绑销售的手机。经消协调解人员调查取证,确认了因经营者工作人员粗心误填了宽带服务商及手机机身号外泄的事实。经调解达成协议:消费者继续使用该套餐,由经营者退还误收的初装费用280元并赠送两个月使用费336元,2013年10月11日开始将其手机的保底消费从原来的每月168.00元降至每月128.00元,直到合同期满为止。

  点评>>>该案中经营者主要在两方面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一是促销活动组织不当,销售人员业务不熟,多收的宽带初装费理应退还消费者。二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外泄,虽采取措施做了补救,但侵权事实已经存在。

  案例五

  低价设圈套 签约须谨慎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0日,新津县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在新津县武阳中路某儿童摄影商家支付100元,预定了99元套系的儿童摄影。当按约定到现场后,商家称:无法拍摄预定的99元套系,必须更换成300至400元套系才能够进行拍摄。通过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99元套系履行约定。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涉嫌消费陷阱而产生的纠纷。摄影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详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具体内容,慎重签合同,索取相应的凭证,以便事后维权。

  案例六

  食品安全 需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维护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3日,消费者魏某到安仁消协分会投诉称:在安仁镇吉祥街某婴儿用品店购买了某品牌金装婴儿配方奶粉,孩子食用后出现拉肚子现象。由于经营者最终提供了该产品的检验证书等证据,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由于未将该奶粉的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告知消费者,负有相应责任,补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共计 2480元整。

  点评>>>本案中经营者未将该奶粉的适用年龄、注意事项明确告知消费者,造成该纠纷。该案件提醒婴儿用品经营者一定要建立进货台账和管理好各种进货票据,以便查证。消费者也应了解相应知识,按说明采购食用婴儿食品,并注意向经营者索要相关凭证。

  案例七

  旅游促销藏陷阱 违法竞争当查处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8日,消费者王某参加彭州市某婚纱影楼的有奖服务活动,支付了2199元预付款并花费2000元请朋友帮忙拉票,赢得获奖资格后发现该旅游有诸多自费项目。王某认为,该影楼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嫌疑,请求消协调解,要求退回已付款2199元,并赔偿各种经济损失6000元。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影楼退回王某预付的全部服务费2199元;支付王某相关支出2000元;赔偿王某及所找投票人员误工费2000元;赠送的钻石项链由被投诉人收回;所有服务合同终止。对被投诉人涉嫌违反《消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法行为移送彭州工商局调查处理。

  点评>>>经营者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夸大消费者享有的实惠,隐瞒消费成本,坑害消费者,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和服务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谨防有陷阱。

  案例八

  购房合同纠纷 消协调解退款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2日,龙泉驿区大面消协分会接到静居寺路任女士的投诉称,在电话中多次被某房屋开发商销售人员轮流劝说下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并通过刷卡支付房款106500元。由于任女士无法承受购房带来的经济压力于签订《认购协议书》后第二天找到开发商请求退房,对方则要求扣除总房款10%的违约金。经过调查调解,开发商同意只扣5000元的违约金,并在一个月之内办好退房手续(退还消费者任某101500元)。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消费合同纠纷,本案中,商家虽然是以合法手续办事,但促销理应从消费者角度考虑,给予犹豫期。消费者也应认真权衡自己的经济承受力后再做买房决定。

  案例九

  工程改造缺沟通 消协调解获谅解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18日,金堂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一起某小区因自来水供水改造工程产生的群体投诉。消费者代表曾女士称8月份其所在小区物管与某自来水公司因水费收缴差额纠纷造成小区停水,在小区多数业主同意进行供水设施改造后,自来水公司通过临时工作小组公布改造费用为3600元(单表户)、5500元(双表户),小区业主对改造费用提出异议。经组织各方多次座谈沟通调解,最终获得消费者谅解。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公用企业利用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纠纷。自来水公司有义务将供水改造工程价格预算向小区业主公示,自觉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通过临时业委会征询业主意见。

  案例十

  酒店住宿受伤害 消协调解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9日,消费者林某入住某大酒店,在洗澡过程中淋浴房玻璃门无故爆炸导致身上多处划伤,要求商家赔偿未果遂向金北消协分会投诉,要求解决。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1、由酒店经理道歉;2、赔偿消费者损失1500元。同时,工作人员要求酒店方全面检查安全设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点评>>>本案是一起因酒店服务设施事故导致消费者受伤的纠纷,虽然某大酒店在第一时间给予消费者及时的救治和处理,但因淋浴房玻璃门爆炸是产品质量的问题还是人为因素现场已无法还原,所以导致在调解中因赔偿金额的问题久久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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