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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碰撞理赔纠纷如何化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23 00:14
导读: 自家车追尾保险公司拒赔消费者孙女士名下有两辆别克轿车。2009年1月24日,孙女士去山东办事,两名司机分别开着她的两辆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追尾,两车受损。经交通队

  自家车追尾保险公司拒赔

  消费者孙女士名下有两辆别克轿车。2009年1月24日,孙女士去山东办事,两名司机分别开着她的两辆车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发生追尾,两车受损。经交通队认定,追尾的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两辆车都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等,事发后,保险公司对追尾的后车进行了赔付,但孙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用后车的三者险赔付前车修车损失时,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均为同一人所有为由拒绝赔付。

  前车无责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孙女士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其修车费等近4万元。

  自家车相撞没有第三者?

  在一般的追尾交通事故中,若前车无责,后车全责的话,前车的损失由后车的交强险(机动车强制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后车的损失由后车的车损险进行赔付。但如果是自家车追尾相撞情况就变得复杂多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至于商业三者险,更是连投保人也一并排除掉了。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为例,“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受害者。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由于两辆车都在孙女士名下,无责前车的被保险人就是孙女士本人,孙女士因此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无法获得赔偿。

  “三者险是责任险,赔偿原则是赔他人不赔自身,虽然标的物是车辆,但是保的却是车主对外的赔偿责任,并不是保车主自己的损失,这是国际通行的保险原则。”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而且理论上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享有向有责方追偿的权利,既然两辆车属同一车主,如果给车主理赔后回头还得找车主追偿,就没有意义了。”

  自家车相撞暴露出保险赔付的“盲区”

  给自家的每辆车都上了一份保险,难道就因为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享受的保险服务反而要比其他车打个折扣?

  据了解,规定自家车相撞三者险不赔的,并非仅仅是个别保险公司特别规定,各家保险公司的三者险免责范围几乎都是相同的。设置这类免责条款的初衷是防止恶意骗保。“主要是防止人为制造事故,通过理赔来套取赔款的情况。比如你家大门坏了想换,你开车撞上去然后申请理赔;家人不小心扭伤了脚,谎报说是被自家车撞了的事故造成,以获得赔款。”保险公司代理人这样解释道。“如果故意制造事故套取赔款,涉嫌保险诈骗犯罪,那是另外一回事。但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不应无限制地用防范道德风险来扩大免责范围。”资深保险法律师、北京方略律师事务所李记华律师对此说法不以为然。

  同一名下的两辆车事故,全部简单地归于可能出现道德风险而拒赔,对于大多数像孙女士一样遵纪守法的善意投保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因为恶意骗保的毕竟是极少数人。

  三者险索赔多败诉车损险理赔有依据

  如今一人或一个家庭拥有两辆车的情况越来越多,自家车剐蹭或相撞的案件完全有可能再度发生,难道说花几千元购买了保险的消费者,遇到此类理赔纠纷只能自认倒霉吗?

  一位业内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仅仅从白纸黑字的三者险合同条款来讲,保险公司拒赔并无不妥,孙女士依据三者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修车费,多半是要败诉的。但这一合法不合理的现象靠现有法律并非无法解决,他给消费者支了一个高招。“自家车追尾这种情况,可以用被追尾的前车的车损险来理赔,而不是按照通常做法,用后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来赔付。”

  据了解,车损险一般实行“有责赔付原则”,即后车追尾负全责,其车辆损失可以通过后车所上的车损险获得赔偿,但被追尾的前车因为无责,即便投保了车损险,也只能由全责的后车通过其三者险赔付。“有原则必有例外,特殊情况下法律并不排除车损险适用无责赔付原则。比如:没有责任人,或找不到责任人,或责任反转到本人的,都不应当继续追偿。”

  这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比如高速路上驾车行驶,突然蹿出一条狗,车子躲闪过程中发生了碰撞,造成了车损,这种情形车辆一方无责,责任方是狗的主人,如果是一条野狗,就找不到任何责任方,但车主仍然可以通过车损险报案理赔。

  “车损险有责赔付原则只是一个理赔时参照的处理原则,并非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都适用的法定原则,在特殊情形下,法律也认可采用无责赔付。”

  就连保险格式条款本身似乎也有意无意地给有责赔付处理原则开了个小口子。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为例,虽然第25条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第8条却又明确指出,“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这就说明,各类保单格式条款本身也认可无责赔付情形,只不过规定了一定的免赔率。

  据了解,自家车碰撞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记者从保险公司侧面打听到,前车通过车损险定损理赔的做法,在某些保险公司的内部是有先例的。

  车损险有争议条款应从有利于消费者角度解释

  虽然车损险明文规定了有责赔偿原则,但也并不禁止无责赔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禁止。由于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当对具体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法律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法律规定了争议条款的特殊解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既然“碰撞”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车损险中又没有任何情况下都禁止实行无责赔付字样,甚至还有关于特殊情况下可实行无责赔付的条款。那么法不禁止,就是允许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无法追偿而拒绝赔偿。

  随着私家车在中国的普及,一家有两辆车甚至是几辆车也不是什么稀罕事。业内人士纷纷大胆支招:“既然责任双方都是同一个人,那么也可以比照单方责任来处理,把它看成是一起事故中车主的单方责任,用车主各自投保的车损险来理赔。”这一解决思路,对今后相关保险条款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具有积极意义。[page]

  ●相关链接

  自家车相撞获赔偿

  海口罗先生的司机驾驶一辆大货车倒车时,不慎撞上罗先生自己的小轿车,因两车的车主均是罗先生本人,保险公司以事故没有 “第三者”受损,拒绝赔偿。虽然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先生960元,但理由并非是将罗先生认定为“第三者”获赔,而是“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告知了免责条款”。

  根据相关法律,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者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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