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刘女士在2007年9月17日购买了长春至日本福冈的半年往返机票,价格为4000元。11月份,刘女士接到信息说该机停航了,民航公司为其退回2007年9月17日的返程票1300元。2008年1月份,刘女士又在日本购买了福冈至大连的往返机票,价格为4000元,同时又购买了从大连至长春的机票为700元。但在3月份又从民航售票处接到信息称长春至福冈的航班又恢复通航了。消费者便又重新购买了长春至福冈的单程机票,价格为1980元,也使大连至福冈的返程机票不得不损失了近2000元。但在购买完单程机票后又得到通知说长春至日本福冈的航班又不通航了,可转往大连到日本福冈。刘女士认为民航太不讲信誉了,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依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