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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食物中有玻璃,消费者的损害如何获得赔偿?

2019-09-04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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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3年3月10日晚,练小姐与其男友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共进晚餐,在进餐过程中,练小姐不幸被暗含在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随即由其男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针手术。事后,练小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酒家的菜肴严

案情介绍:

2003年3月10日晚,练小姐与其男友到位于广州市仓边路的某酒家共进晚餐,在进餐过程中,练小姐不幸被暗含在食物中的锐利物划伤舌头,并导致大量出血,随即由其男友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缝针手术。事后,练小姐认为其所受伤害是由于酒家的菜肴严重不符合就餐标准,暗含有玻璃碎片,因而要求酒家赔偿其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6590元。酒家则一再辩解,其菜肴中不可能有玻璃碎片,练小姐完全是在进餐过程中由于其自己不慎而被鱼骨刺伤,其赔偿责任不应由酒家承担,但为道义上的弥补和息事宁人,愿意一次性支付300元以了结此事。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练小姐向越秀区消费者委员会进行了投诉。

广州市越秀区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即派人进行调查了解,在弄清事情经过及伤者的确切情况后,耐心向双方说明其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如下的调解协议:由酒家当面向练小姐赔礼道歉;一次性支付营养费、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当天的餐费,共计2500元(取消了练小姐要求的其他不适用于本案的精神赔偿费、护理费等四千多元)。

对上述调解协议,双方都认为合情、合理,乐意接受,练小姐也于当场接受了酒家的道歉。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服务伤害消费者的赔偿案例,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练小姐就餐过程划伤舌头的锐利物究竟为何物,及双方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练小姐与其男友在酒家就餐时依法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该酒家作为经营者也应负有保障顾客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的义务。

由于练小姐在舌头被食物划伤后立即由其男友送往医院就诊,并且当日的食物随即被酒家处理掉,所以根本无法对划伤练小姐舌头的锐利物为何物进行举证。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和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对于难以检测、鉴定的,经营者应当提供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所以,该酒家应该对练小姐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page]

对于练小姐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应该认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在上述案例中练小姐受到的人身伤害,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被告所承担的是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时,侵权人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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