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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

2013-01-0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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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交易对象订立合同之用而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可将之预定用于同类交易之中,定型化合同之订立不需要经过双方磋...

  旅游合同中的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与不特定多数交易对象订立合同之用而事先拟订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可将之预定用于同类交易之中,定型化合同之订立不需要经过双方磋商的过程,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是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过程,并无多少意思自治发挥的空间。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使用定型化条款免除自己一方合同责任可分为以下情形:

  ⑴、直接免责条款

  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直接写明其对于履行辅助人因过失或故意侵害旅游者之行为的免责的条款。

  ⑵、通过订立居间条款而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

  居间条款,是指旅行社表明对于某些旅游给付其仅居于居间代办地位,不承担责任的条款。如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旅游中的车辆由某公司提供,我方概不承担责任”的内容等。

  ⑶、订立有利于自己的条款

  在旅游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争议由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直接免责条款,通过居间条款免除一方责任的条款以及订立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条款,一旦写入旅游合同中,对于旅游者来说在违约事实发生后寻求救济极为不利。因此,应当对旅游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控制,具休可采取以下途径:

  ⑴、规范订立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旅行社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旅行社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⑵、格式条款的无效

  在旅游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但在旅游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无效。

  ⑶、格式条款的争议解决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旅行社在订立旅游合同中,如果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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