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巴中市南江县贵民乡个体户丁某从市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康祥”牌冲施磷肥18吨后,分别销售给该乡5人。农户施用后,造成玉米减产。县质监局判定磷肥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过调解,该公司赔偿97户农户共计45000元。县工商局对经营者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属农资质量问题。由于生产厂家的社会责任缺失,生产的肥料不符合相关的质量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