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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二手车事故信息构成欺诈

2019-08-25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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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杨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锐志,在办理保险时,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杨先生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事故信息,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以欺诈为由判决销售商双倍返还杨先生购车款。2008年4月,杨先生在北京中联

案情:

杨先生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丰田锐志,在办理保险时,发现该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杨先生认为销售商隐瞒车辆事故信息,将销售商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山后法庭以欺诈为由判决销售商双倍返还杨先生购车款。


2008年4月,杨先生在北京中联市场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丰田锐志车,与他签订买卖合同的是城市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司”)。该公司收取了全部车款后将车交给杨先生并协助其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杨先生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办理汽车保险,却获知该车曾于2008年1月27日发生过重大车损事故,当时产生赔款约4万元。


杨先生认为,按合同约定,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而城市公司故意隐瞒该车发生过严重事故这一足以让他作出是否购买决定的重大信息,对其构成欺诈,导致他以接近新车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并要求城市公司双倍赔偿。

判决:


法庭审理过程中,城市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了车主是陈先生,应当由陈先生直接承担责任;城市公司与陈先生是委托关系,陈先生未告知其该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因此城市公司并非故意隐瞒;杨先生验车时对车辆状况表示认可,即使该车发生过事故,也已经修理恢复了原有的使用性能,因此城市公司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杨先生有权要求撤销合同,理由如下:第一,杨先生与城市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载明车辆状况为一般,但实际该车曾发生事故,保险赔款约4万元,与合同所称车辆状况严重不符;第二,城市公司作为二手车经纪公司,具有车辆相关专业知识,对其所出售车辆的状况理应明知,其以车主未告知车损情况为由主张对此不知情,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杨先生作为普通购车人,在车辆专业知识方面与城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明显,而车辆的重大车损情况作为对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城市公司应当明确告知杨先生,城市公司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判断,构成欺诈。


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page]


另,城市公司主张其与陈先生系代理关系。但法院认为,杨先生对此代理关系并不明知,杨先生与城市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城市公司与陈先生的责任分担应当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并判令杨先生将车返还给城市公司,城市公司支付杨先生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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