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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承诺”应兑现

2019-08-25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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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8年8月4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市消委投诉称:前几天家中空调压缩机发生故障到特约维修中心维修,维修中心告知必须要提供金卡才能免费维修李女士金卡已遗失无法提供,但02年购买空调的发票、}一年包修保单以及金卡号码均能提供,后李女士提出要补办金卡,

2008年8月4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市消委投诉称:前几天家中空调压缩机发生故障到特约维修中心维修,维修中心告知必须要提供金卡才能免费维修李女士金卡已遗失无法提供,但02 年购买空调的发票、}一年包修保单以及金卡号码均能提供,后李女士提出要补办金卡,对方不同意。消委会受理投诉后,自接与特约维修中心南京办事处取得联系,通过多次电话调解,最终南京办事处同意消费者可以亨受免费维修服务。

点评:本案涉及的焦点是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对消费者的“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约定包修的时间为10年,只要能证明该商品不属假冒、且能证明购买日期,是否能够提供“金卡”不得作为消费者享受权利的限制条件〔 本案中经营者以未能提供“金卡”为由,拒绝履行10年保修义务的行为,违反了《 消法》 关于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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