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某营业厅(下称某营业厅)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南。
被告:武汉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下称某通讯)
地址:武昌*路*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集团)
地址:青岛市*路*号
被告:武汉某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通信)
地址:江岸区*大道*号*广场
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联通)
地址:北京市*区*大街*
案由:消费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某营业厅、某通讯、某集团、某通信为原告的手机免费维修并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车费损失3.15元。
二、被告中国联通在被告某营业厅无能力承担判决的清偿责任时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三、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和依据:
2006年4月17日,原告在被告中国联通的分支机构被告某营业厅购买了被告某集团生产的型号为c668手机一台,被告某营业厅开具了加盖被告某通讯印章的发票。
2007年3月26日原告购买的某手机出现故障后,原告携带发票原件到指定维修商-被告某通信要求保修时,被告某通信工作人员以被告某集团规定,手机保修需要同时提供发票和保修卡,否则不予保修。原告与之交涉无果。
原告认为:
虽然原告不能提供三包凭证,但提供了发票原件,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三包范围,被告某营业厅、某通讯、某集团、某通信,作为移动电话的销售商、维修商和生产商依法负有对该手机提供免费维修的义务。
被告某营业厅、某通讯、某集团、某通信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三包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要求被告某营业厅、某通讯、某集团、某通信为原告的手机免费维修并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车费损失3.15元。
因被告某营业厅系被告中国联通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为此原告要求被告中国联通在被告某营业厅无能力承担判决的清偿责任时承担补充清偿义务。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审理并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XX
2007年4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