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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换“问题”彩电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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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05:33
导读: 2008年4月23日,浠水县南城老十月油厂居民郭向前向黄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诉称其于2007年4月23日在浠水某家电广场购买了一台海信32寸液晶电视,平时很少看,2008年春节的时候发现屏上有一个黑点,经过一次维修后,结果不但没有修好反而百分之八十的

2008年4月23日,浠水县南城老十月油厂居民郭向前向黄冈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诉称其于2007年4月23日在浠水某家电广场购买了一台海信32寸液晶电视,平时很少看,2008年春节的时候发现屏上有一个黑点,经过一次维修后,结果不但没有修好反而百分之八十的黑了屏,商家说是人为原因造成的不予处理,申诉人认为商家的做法不能接受,要求换机。

工商部门当天受理申诉人投诉,并转交商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但商家以售后部门认定电视机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产品售后维修由售后部门负责为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12315指挥中心遂展开调查和调解,并于2008年6月13日达成如下协议:“申诉人郭向前当场付给被申诉人代理人现金500元,由被申诉人负责为其更换同型号电视一台(十天之内)”。但直到2008年7月7日,当事人仍未按协议要求为郭向前更换同型号电视机。工商部门认为商家的行为构成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违法行为,对该家电广场作出罚款9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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