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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食品”发票惹的祸

2019-08-2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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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刘先生无意中抽了一支女儿办喜事所准备的中华牌香烟,出乎意料,这烟竟然是假的。在与商家交涉无果后,遂求助卢湾区消保委。2009年1月3日,刘先生的女儿女婿在某商场的超市,购买了两条中华牌香烟。之后,该两条香烟一直放在刘先生处。两个月后,刘先

消费者刘先生无意中抽了一支女儿办喜事所准备的“中华牌”香烟,出乎意料,这烟竟然是假的。在与商家交涉无果后,遂求助卢湾区消保委。
2009年1月3日,刘先生的女儿女婿在某商场的超市,购买了两条“中华牌”香烟。之后,该两条香烟一直放在刘先生处。两个月后,刘先生抽了一支,感觉香烟味不对,疑似是假冒的,前往超市交涉。超市虽然觉得香烟是假的,也认可香烟的纸提袋是他们提供的,但否认该香烟是他们出售的。刘先生无比忿怒,直指发票上超市不注明香烟的条形码,回想过往的种种情形,越发觉得柜台有做假嫌疑。
消保委联系了超市,他们陈述:当时刘先生的女婿在购烟前曾问过营业员是否有“3”字头的香烟,营业员回答没有。且购烟过程中也给刘先生的女婿看了所购香烟的编号,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开具发票。但3月4日,刘先生与超市交涉的两条香烟,经紫外线灯验证为“3”字头香烟,凭经验观察香烟的外包装断定为是假烟,决不是该超市售出的。实际超市售出的香烟为“2”字头的,且能提供进货依据,而且在内部的工作小票单上,也记录着售出香烟的条形码编号和发票的编号;之所以在发票上没写香烟的条形码编号,是因为消费者要求开具“食品”品名。
消保委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消保委认为:国家对烟草实行垄断经营和统一管理制度,作为超市应当勤勉履行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国家还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应当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超市即使在客户要求下,也不能违规变更品名开具发票。这些方面超市存在不足,但由于双方指证假烟的证据均不足,经消保委再反复协调,超市最终同意以精美礼品给予补偿,消费者表示接受。
在此,我们要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索要发票时,一定要让商家在发票上明确注明所购商品的真实内容,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与此同时,我们要对商家提出,不要只图招揽生意,而丧失原则违规操作,一旦发生消费争议,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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