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日,消费者韩女士来金山区消保委投诉反映,她于2008年3月20日将一件羽绒服送至石化白雪洗衣店干洗。一周后,到该洗衣店取衣时,店方说这件羽绒服还未洗好,过几天洗好后再打电话通知取衣……。11个月后,当消费者到该店取衣时,发现这件羽绒服外套下摆颜色有斑痕,要求店方赔偿损失。店方不同意赔偿的理由是,时隔太久,迟迟不取的羽绒服难免有脏痕,不同意赔偿。双方就此发生消费争议。在区消保委的调解下,店方免费为消费者调换了羽绒服的外套。
从上述投诉案例分析,我们认为;这起羽绒服干洗纠纷双方都存在过错。
第一、作为店方,根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开具服务单据。服务单据应包括:衣物名称、数量、颜色、破损或缺件状况,服务内容,价格,送取日期,保管期,双方约定事宜,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如果当时店方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内容要求出具服务单据,那责任方将会另当别论。
第二、从双方口头约定上看,作为消费者本人也存有一定过错。据调查了解,2008年3月20日,消费者韩女士羽绒服送洗时,店方与消费者曾口头约定10天内交货。店方也曾十多次打电话通知消费者到店里取干洗好的羽绒服,但电话始终没人接听。时隔11个月后消费者才到洗衣店取衣,这种做法,说明了消费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