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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欺诈 双倍索赔

2019-10-0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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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案例】2010年3月,市民吴先生在某商贸公司下属的一家商场内,购买了3双某国外品牌的男士运动鞋,并支付了货款3640元,他还收到销货单一张。买回家后,吴先生发现,运动鞋的内部商标上,都标明该鞋的产地是中国,而在运动鞋外面标牌上,标明的产地则是美国。而这产地为美国的字样,很明显是被重新粘贴上去的。吴先生随后检查了销货单据,发现单据上也注明其产地是美国。

  随后,吴先生到商场要求索赔,遭到商场拒绝。于是,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退一赔一,双倍返还购物款7280元。

  商贸公司辩称,当时在购买运动鞋时,吴先生明知运动鞋的产地是中国,却欺骗营业员说准备送人,要求营业员将皮鞋标牌上标明产地为美国的部分剪下,贴在运动鞋上标明产地是中国的字样上面。吴先生还亲自参与了“揭牌贴牌”。因此,吴先生属于明知故买,请求驳回吴先生诉讼请求。商贸公司还提供了完整的一张运动鞋标牌,以证明吴先生所购运动鞋的产地确实是中国。商贸公司另外还附上了当时营业员的证词等证据。

  而吴先生认为,商贸公司提供的运动鞋标牌中,产地名称虽然未被剪去,但一双鞋子上标明有两个产地,就足以证明了其销售欺诈的行为;此外,该商贸公司营业员,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词应该不具法律效力。

  【释义】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称,本案牵扯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吴先生的索赔是有道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评析】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本案中,即使该商贸公司的说法真实,即由商贸公司营业员将商品标牌中的产地为美国的部分字样剪下,粘贴到商品内部产地为中国的字样部分上,也已经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商贸公司称公司营业员是应吴先生的要求,将商品上的标牌剪下来、再粘贴上去的,缺乏有效证据。况且,商贸公司为吴先生开具的销货单据上,也明确表明了该商品的产地为美国。

  因此,在律师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实中,有关消费者维权难的现象不少,律师建议,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当及时索要、并保存好相关发票、销售单据等。一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即可以此为证据,向商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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