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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隐私”靠法律来保护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0-19 15:51
导读: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日前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

  千呼万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终于提上了日程,虽然是草案,但能够列入到国务院的立法计划中,让人看到了希望。如果一切顺利,进入全国人大的正式审议程序就指日可待,到时困扰公众已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将有可能得到彻底的解决。

  其实就在8月25日刚刚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虽然能威慑和警示那些靠出售个人信息而谋利的机构或个人,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仅凭一条刑法修正案是远远不够的。毕竟在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中,能够达到刑法惩治的只是少数,这也正是前几天有人建议追究“人肉搜索”者刑事责任从而引起争议的原因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修正案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而只是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最后保护。

  可是现实中,几乎每个人都曾受到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烦扰。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88.8%的人表示自己有过信息被泄露的经历。其中,泄露个人信息的前三位机构是,电信机构、招聘网站和猎头公司、各类中介机构。而困扰公众的三大“罪魁祸首”则是,垃圾短信、电话骚扰、垃圾邮件。以至于现在很流行“人肉搜索”,要想得到某个人的信息,只要在网上一搜索,就可以挖地三尺将其现形。殊不知,广大网友在“找人”的同时,无意中就可能泄露了个人的隐私。

  毫无疑问,垃圾短信、骚扰电话的泛滥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公害,它损害的已不止是个人权利,更是一种身心上的摧残。公众对其恨之入骨,却又难奈其何。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个人信息总是处于一种缺乏保护的状态,这使得那些利益集团和不法之徒得以轻而易举地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个人的信息,进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为自己谋利。让人愤愤不平的是,被泄露的个人信息还很容易导致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在这背后暴露的则是行业垄断的弊端。

  如果说社会对个人信息的泄露毫无办法,似乎有点言过其实。在今年央视的“3·15晚会”上,爆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垃圾短信事件。这些垃圾信息的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被肆意贩卖的就是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曝光了,重视了,垃圾短信随后就少了。可是风声过了,监管松了,垃圾短信又卷土重来。这至少证明,垃圾短信不是管不了,而是愿不愿意管。以前我们对这些个人信息的泄露还可以找到“没有立法”的借口,但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推进,我们不能再对此束手无策了。

  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在一个以“人”为核心的时代,法律理当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受侵犯。把个人隐私作为权利纳入到法律范畴予以保护,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积极意义所在。它是对个体的尊重,也是对社会危害的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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