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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免费赠送到约定时间却要另行收费

2015-01-05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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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春将至,众多新人们赶着在春节前挑一个好日子置办婚礼。而结婚办喜事的新人增多,那些酒店婚宴、婚车装饰等行业从业人员也忙得不亦乐乎。12月初,柯桥市民朱小姐按照当初拍婚纱照时的约定到柯桥笛扬...

  新春将至,众多新人们赶着在春节前挑一个好日子置办婚礼。而结婚办喜事的新人增多,那些酒店婚宴、婚车装饰等行业从业人员也忙得不亦乐乎。

  12 月初,柯桥市民朱小姐按照当初拍婚纱照时的约定到柯桥笛扬路上的一家婚纱摄影店装饰自己的婚车,可当朱小姐的婚车到婚纱店时,店员却称由于最近装饰的婚车很多,造成装饰用的花相当紧俏,花的价格也一路上涨(言下之意,婚车装饰用花将有所减少),如果朱小姐执意要按照约定的样式进行装饰的话,需要另付200 元。由于当天的行程安排紧凑,朱小姐也没多与服务员理论,便按照服务员的要求支付了200元钱。可当服务员拿出一束花准备给婚车装饰的时候,朱小姐则认为这花非但与约定样式不同,而且并不喜庆,就从旁边的花店里花300元钱购买了一束花,要求服务员装饰。装饰完后,朱小姐的婚礼如期举行。

  婚礼结束后,朱小姐在与朋友聊起婚车装饰的事情,朋友们都认为商家收取200元的费用实属不该,而且连朱小姐的购花钱也应由店里支付。听到这儿,朱小姐便来到婚纱店要求婚纱店承担相应费用。而婚纱店则认为鲜花涨价本身属不可抗力,因涨价导致装饰用花减少或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也是商家不得已而为之,遂不同意朱小姐的退赔要求。元奈,朱小姐只得拨打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诉后,柯桥区消保部门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认为,婚纱店经营者在与朱小姐签订相应婚车装饰协议时,应对装饰用花的数量及后期的价格有所预料,如要变更价格应事先与朱小姐进行协商。而服务员在朱小姐结婚当日要求朱小姐支付相应费用更有胁迫的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威,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朱小姐另行购买鲜花,也是由于婚纱店未按照约定提供装饰照成的,遂对朱小姐的请求应予支持。

  最终,经工作人员协调,婚纱店同意退回另行收取的200元并支付朱小姐购花的3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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