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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力

2013-10-3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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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10月26日新京报)...

  昨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消保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10月26日新京报)

  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针对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新情况、新问题、新方式作进一步完善,从而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此举无疑更“接地气”,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也成为人们喜爱而方便的购物方式,“网络销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提高到2012年的6.3%。”这些数据也充分显示网络购物也是重要的交易方式。

  可是,网络购物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不时发生实物与图片、说明不一致,或存在颜色、尺码不合心意等困扰消费者的问题。但产品又没有质量缺陷,想“无理由”退货又不能赢得店家的同情,商品留在手里又闹心。7天之内“无理由”退货的合法化,无疑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个人利益。

  当然,相较于网络购物等条款的完善,消费者更关注商家的欺诈和知假卖假等恶意行为的惩治力度。我们欣喜的看到,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进行了更严厉和明确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样的处罚,如死亡赔偿金确定为“上海会达到240多万,北京达到210多万”,可以看出国家惩罚“无良商家”的力度,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必将有利强化社会、企业诚信发展,扭转商家“山寨”经营的不良风气,更进一步增加消费者的信心,提升我国经济发展速度。

  与此同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强化了消协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也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但,让人遗憾的是备受社会的“知假买假”行为,没有得到及时修订和完善。虽然,“在法律修改中,各方面争议非常大,‘连一个相对多数的意见都难以形成’。”但这不能成为法律得不到完善的推脱理由,而应成为动力,给消费者也给商家一个平等维权的依据。

  在我们满怀希望、信心期待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和商家权益的同时,也祝愿诚信经营、和谐发展的理念,能够成为社会和更多民众的共识,“童叟无欺”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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