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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

2018-08-10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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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购买保险时使用的大多是格式合同,权利义务都明确记录在合同格式中,大多数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不会仔细理解查看合同内容就签字。等到要报保险的时候才发现这样不赔,那也免责,最后的损失还是要自己承担。那么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关于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一、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

  人寿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事项,具体涉及以下五方面:

  1、违反告知义务

  因为投保人违反告知业务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 

  2、保险欺诈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得以解除保险合同而责任免除。保险法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自杀行为

  保险法第6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5、犯罪行为

  保险法第66条明文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二、保险索赔时的注意事项

  (1)投保方在索赔时要带全所需的必要单证。索赔伤残案件时要带的单证有:保险单、伤残鉴定表、有关部门的证明;索赔死亡案件时要带:保险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等。

  (2)索赔时效: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有权申请索赔,但有规定时效。

  它是指: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如果被保险人不申请索赔,则索赔权自行消失。

  上文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保险免责情形有什么的相关解答,就保险的免责事由来看,主要包括了五种情况,各位可以在上文中进行适当了解。而在就人寿保险进行索赔的时候,也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若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找法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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