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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消委会:鞋类消费投诉总量下降过半

2019-08-28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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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鞋类商品有着消费量大,款式推陈出新快,新原料新技术使用多等特点,易产生消费纠纷。近日,记者从辽宁省葫芦岛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针对近年来鞋类商品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的情况,葫芦岛市消委会自2010年起加大了对鞋类商品投诉调处工作力度,对所受理的

  鞋类商品有着消费量大,款式推陈出新快,新原料新技术使用多等特点,易产生消费纠纷。近日,记者从辽宁省葫芦岛市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针对近年来鞋类商品消费投诉量居高不下的情况,葫芦岛市消委会自2010年起加大了对鞋类商品投诉调处工作力度,对所受理的投诉进行整理分析,对鞋类商品市场经销及售后情况进行调研,采取多种措施进行规范,取得了实效。

  日前,葫芦岛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黄玉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葫芦岛市现行的鞋类商品“三包”规定是1999年制定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三包”规定中有些条款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消费维权的需要,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困扰,也不利于消委会调处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了有效化解鞋类商品消费纠纷,葫芦岛市消委会经过调查研究,于2010年3月召集鞋类商品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相关行政部门及新闻媒体,召开了鞋类商品售后服务座谈会,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着手解决现行鞋类商品“三包”规定滞后的问题。最后,与会各单位及相关人员达成共识,一致同意葫芦岛市消委会提出的今后在鞋类商品售后服务方面要遵循的4个原则:一是收取折旧费主要是指不符合退换条件,经营者给消费者做退货处理的,经营者可以按“三包”规定收取折旧费;符合退换货条件的,不应收取折旧费。二是打折、过季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责任。明示商品有瑕疵的,经营者可不承担“三包”责任。三是明确鞋类商品的维修期限,厂家在省内的为7天,厂家在外省的为20天。四是每次维修后,经营者应在发票上注明维修的日期和部位。

  上述4个原则经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后,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消委会调处鞋类商品投诉的外围环境大为改观。各级消委会在调解消费投诉时有章可循,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葫芦岛市消委会秘书长崔艳华告诉记者,此前一段时间,消委会曾接到多起消费者对国内某知名品牌鞋质次价高的投诉,消费者购买的鞋的价格均在1000元到2000元之间,在购买后短时间内出现开线、开胶等问题。消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展开了调查,并联系经销商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消委会建议,由于该品牌鞋的价格和实际质量不相符,不应局限于鞋类商品“三包”规定范围内进行处理,经销商要及时将问题反映给生产厂家,对问题商品要实行下架处理;经销商要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减轻消费者的损失。经销商接受了消委会的建议,及时与厂家沟通,承诺妥善处理好有关投诉,满足了消费者提出退换货的要求,从而有效化解了纠纷。

  葫芦岛市消委会统计消费者投诉发现,一部分消费者投诉的鞋类商品质量问题,是因自己穿着不当产生的。针对这一情况,消委会及时通过地方媒体发布了鞋类商品购买使用消费提示,详细介绍了磨砂皮、绒面皮和漆皮、彩色亮面皮鞋保养注意事项,为消费者放心消费提供了依据。

  崔艳华向记者介绍说,葫芦岛市消委会还倡议全市鞋类商品经营者充分注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在销售过程中如实介绍商品,现场向消费者告知穿着注意事项及保养方法等内容,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认可,避免了鞋类商品消费纠纷的发生。上述多种措施的推出,使得鞋类商品投诉量大幅下降。据葫芦岛市消委会统计,去年全年鞋类消费纠纷投诉量比往年100余件下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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