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中外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 外资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12 10:07
导读: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明确指出,合作企业外资方提前回收投资必须重点审查三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印发后,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发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159号),明确指出,合作企业外资方提前回收投资必须重点审查三大事项,对有亏损未弥补的企业,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财政部在通知中解释,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或者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以及其他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其财务实质都是外国合作者以股东(所有者)身份参与对企业收益的分配,从而实现投资回报。从企业财务管理来讲,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通过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积累的资金以及企业实现的利润。因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三条规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其他方式”,包括利润分配方式。

  基于上述分析,财政部要求,各级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时,应当遵循中外各方“平等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方式的合理性。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应当与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利润分配回收的投资合并计算。

  (二)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企业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国合作者对相关债务的承诺。外国合作者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企业债务的偿付优先于其先行回收投资,并且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使合作企业资产减少的,外国合作者还应当提供由境内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

外商投资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753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外商投资律师团,我在外商投资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中外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 外资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外商投资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 外资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
49591人浏览
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的条件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中外合作企业亏损未弥补 外资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
31508人浏览
中外合作企业的特点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不平路
18716人浏览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不平路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20.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13016人浏览
如何设立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
13935人浏览
中外合作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外商投资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问题没解决?一键咨询律师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