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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

2019-01-12 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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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所拥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力。这种权力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和监督。性质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社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所拥有的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权力。这种权力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性质 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从事生产和交换活动的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全民所有制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的经营原则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即以自己的收入补偿自己的支出,在保证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谋取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如发生亏损,企业领导者和职工都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改革的过程 中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于长期处在高度集中和吃“大锅饭”的经济体制的管理之下,成了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自主权,缺乏活力,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共产党和政府从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入手,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见国民经济体制)。企业开始有了内部动力和外部压力,增强了活力。但由于这项改革涉及面很广,要使企业真正得到与其性质和地位相一致的权力,必须有一个过程。根据实践,这个过程大体是:第一步,实行利润留成,相应地扩大企业在计划安排、产品销售、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权力,企业发生亏损,仍由国家给予补贴。第二步,在全面“利改税”的基础上,企业实行一定条件下的自负盈亏,纳税后的利润全部留给企业支配;发生亏损时,国家不再补贴,由企业领导和职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第三步,在改革“条”(部门)“块”(地方)分割的国家管理企业体制的基础上,把企业进一步从部门和地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使企业真正成为能够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中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改革目标──相对独立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将在第三步改革之后最终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将随改革的进展逐步扩大。

  内容 根据1984年 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现阶段全民所有制企业自主权的主要内容有:①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和国家供货合同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安排增产国家建设和市场需要的产品;在执行国家计划中,如遇供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计划。②除国家特殊规定不准自销的产品外,企业分成的产品、国家计划外超产的产品、试制的新产品、购销部门不收购的产品、库存积压的产品都可以自销。③工业生产资料属于企业自销的和完成国家计划后的超产部分,企业一般在不高于或低于20%的幅度内有权自定价格,或由供需双方在规定幅度内协商定价;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资料在执行国家规定价格(包括国家规定的浮动价格)时,企业可用计划外自销产品与外单位进行协作。④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企业在订货时有权选择供货单位,并与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直达供应,直接结算。⑤有权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支配使用,其中前三项可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⑥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⑦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定员编制范围内,有权按照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权任免企业的中层行政干部和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有权在工人中选拔干部和对职工进行奖惩。⑧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工资地区类别和一些必须全国统一的津贴制度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工资形式,有权对奖励基金自主分配。⑨在不改变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财政体制的情况下,有权参与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经营;有权择优选点,组织生产协作或扩散产品。[page]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属于企业全体职工,由厂长(经理)代表职工行使。

  1984年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正确处理和确立国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的重大方针和措施:如把国家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适当分开,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并按照这一原则来进行改革,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并且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服从国家计划和管理的前提下,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有权安排自己的供产销活动,有权拥有和支配自留资金,依照规定自行任免、聘用和选举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有权决定用工办法和工资奖励方式,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等等。”还指出,要通过扩大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的法人”。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把经营权真正交给企业,使企业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是经济责任、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三者的统一。赋予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对于充分发挥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优越性,调动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保证企业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解放和发展企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将起重要作用。

  (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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