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后,对三个《外商投资企业法》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是:
物质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要的原材料,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无须优先在中国国内市场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