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批依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批准条件
(1)注册资本已缴清;
(2)开始盈利;
(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4)投资领域应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审批程序
(1)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登记。但有三种情况需先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或购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的股权;或被投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投资,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申请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
(2)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10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批准证书,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批准证书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3)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批机关的批复文件和加注的批准证书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的营业执照,对外资比例低于25%的,营业执照上还要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4)原审批机关的作用:
自被投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涉及限制类领域的,还应提交省级审批机关作出的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原审批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之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原审批机关不同意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其上级审批机关或国家商务部提出申诉。该上级审批机关或商务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20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page]
4、报批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被投资公司的原企业章程;
(8)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决议;
(10)被投资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1)被投资公司新的合同、章程;
(12)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